学者议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独立

【新唐人2010年10月4日讯】(新唐人记者松风综合报道)中国成都大学教授王怡撰文《谁妨碍了中国的司法公正?》,并建议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独立

中国1954年,《宪法》建立起司法制度,并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民主启蒙运动,司法独立的概念深入人心,中共党内开始出现对政法委凌驾司法机关之上的权力,提出了质疑的声音。中共十三大期间,政治局曾经讨论决定撤销各级政法委。但这项决定后来因政局的动荡而搁浅。在中共十六大会议上,85岁高龄的中共元老李锐提出《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其中,再次主张撤销政法委、确保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他认为,“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这样还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

政法委的制度上的缺陷

政法委统一领导侦、控、审在内的司法工作,是对法治社会一切基本程式的否定,从源头上,造就了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环境。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对于旨在制衡国家权力的宪政秩序,具有极为关键的功能。它最重要的价值,还不是保障法院,在两个普通公民之间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够在公民和国家(政党)之间,也能够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充当个人自由的保护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检法分工协助、独立执法的体制背后,政法委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过法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方向从根本上落空。

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是任何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伪机关。其一,宪法没有授予任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领导和干预的权力。其二,中共的《党章》关于政党组织及其职权的规定,我们找不到“政法委”这个组织的名称。遑论其权力范围,党章只规定了三种内部组织,一是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三是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内部并没有设置各种直接领导某一领域的专门机关。这也是中共《党章》所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体现。前些年中共中央曾一度设立金融工委和企业工委,这两个直接领导干预国企改革的政党机构,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并入新的国务院机构。这些都是执政党敢于进步的表现。因此,目前政法委就成为了中共党内唯一一个直接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专门组织。

建议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独立

1982年,宪法恢复了司法独立的条款,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不仅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实现司法独立不但是一个中国人基于宪法对于国家和政党的正当要求,也是中国签署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下面引自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主要国际条约和档的规定:

1、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2、 1983年在加拿大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

3、 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4、 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

5、国际法学家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6、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对将法官独立的解释是“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

7、 1995年,34个亚太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宣言》(又称北京宣言)。该宣言指出,司法机关应该在公正地分析事实和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而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司法机关对一切具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

很显然,政法委这一机构的存在,与上述司法独立的要求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在许多冤假错案中,都能看到政法委这一庞然大物的影子。正如伏尔泰所说,行政的腐败是对水流的污染,是一种可能被纠正的污染。而司法的腐败则是对水源的污染,是一切腐败中最可怕的腐败。因为除了一哭二闹三上吊,已经不太可能被矫正。司法独立和控审职能的分散,其制度意义除了防止出错之外,更在于出错之后有更大的可能得到纠正。而政法委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最重要的还不在于造就冤案,因为冤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彻底规避的。这一体制最恶劣的就是,因为一种不受制约和分割的,整体性权力的存在,使冤案一旦造成,就几乎彻底失去了昭雪的可能。

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由一个在政治上边缘化的机构(最高法院),所推动和谋划的司法改革,却注定一直在要害的问题周边打圈。要推动真正的司法改革,确立起码的司法独立,就必须壮大担子把”唬人“的”画皮“撕开。必须公开的、理直气壮的提出:取消各级政法委“垂帘听审”的非法特权。这种不可一世的特权,是中国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民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非一开始建立就十分完善,它的具体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缺陷。权力过分集中、个人崇拜、官僚主义、党政不分、机构重叠、轻视人权等不民主现象。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消除这些弊端,为宪政建设提供更好的政治条件。这就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制度。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就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参考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章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著名网评人黎汝胜:只要他是真心、并付诸实际行动为人民谋求幸福的,并得到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坚决支持的,就是一个好的执政者、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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