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議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獨立

【新唐人2010年10月4日訊】(新唐人記者松風綜合報道)中國成都大學教授王怡撰文《誰妨礙了中國的司法公正?》,并建議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獨立

中國1954年,《憲法》建立起司法制度,並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上個世紀80年代,隨著市場化改革和民主啟蒙運動,司法獨立的概念深入人心,中共黨內開始出現對政法委淩駕司法機關之上的權力,提出了質疑的聲音。中共十三大期間,政治局曾經討論決定撤銷各級政法委。但這項決定後來因政局的動盪而擱淺。在中共十六大會議上,85歲高齡的中共元老李銳提出《關於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建議》,其中,再次主張撤銷政法委、確保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他認為,“政法委是黨內機關,現在由党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抵觸”。這樣還是“黨大於法,‘人治’大於‘法治’”。

政法委的制度上的缺陷

政法委統一領導偵、控、審在內的司法工作,是對法治社會一切基本程式的否定,從源頭上,造就了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環境。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對於旨在制衡國家權力的憲政秩序,具有極為關鍵的功能。它最重要的價值,還不是保障法院,在兩個普通公民之間充當一個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夠在公民和國家(政黨)之間,也能夠充當一個公正的裁判者。充當個人自由的保護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檢法分工協助、獨立執法的體制背後,政法委淩駕於憲法之上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過法治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這一方向從根本上落空。

一個法治社會最基本的準則,是任何機關所執掌的國家權力,都必須經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沒有得到法律授權或認可的機關,是偽機關。其一,憲法沒有授予任何機關,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進行領導和干預的權力。其二,中共的《黨章》關於政黨組織及其職權的規定,我們找不到“政法委”這個組織的名稱。遑論其權力範圍,黨章只規定了三種內部組織,一是中央委員會及各級黨委,二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三是中央及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內部並沒有設置各種直接領導某一領域的專門機關。這也是中共《黨章》所言“党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的體現。前些年中共中央曾一度設立金融工委和企業工委,這兩個直接領導干預國企改革的政黨機構,在今年機構改革中被撤銷併入新的國務院機構。這些都是執政黨敢於進步的表現。因此,目前政法委就成為了中共黨內唯一一個直接淩駕於國家權力機關之上的專門組織。

建議取消政法委,走向司法獨立

1982年,憲法恢復了司法獨立的條款,規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司法獨立不僅是我國的憲法原則,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共同價值標準。實現司法獨立不但是一個中國人基於憲法對於國家和政黨的正當要求,也是中國簽署的一系列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下面引自闡述司法獨立原則的一些主要國際條約和檔的規定:

1、 1966年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規定:“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2、 1983年在加拿大舉行的司法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會通過的《司法獨立世界宣言》,規定“司法機關應當獨立于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3、 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于1985年制定、並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核准的《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

4、 1987年8月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於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

5、國際法學家協會《關於司法獨立最低限度標準的規則》,指出“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製作司法判決等活動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與其良心的命令”。

6、198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於審判人員、陪審員和陪審技術顧問的獨立性及律師的獨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對將法官獨立的解釋是“法官個人應當自由地履行其職責,根據他們對事實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的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或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和出自何種理由。”

7、 1995年,34個亞太國家最高法院院長(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簽署了《關於司法獨立的宣言》(又稱北京宣言)。該宣言指出,司法機關應該在公正地分析事實和理解法律的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而不應該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司法機關對一切具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司法管轄權。

很顯然,政法委這一機構的存在,與上述司法獨立的要求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馳。在許多冤假錯案中,都能看到政法委這一龐然大物的影子。正如伏爾泰所說,行政的腐敗是對水流的污染,是一種可能被糾正的污染。而司法的腐敗則是對水源的污染,是一切腐敗中最可怕的腐敗。因為除了一哭二鬧三上吊,已經不太可能被矯正。司法獨立和控審職能的分散,其制度意義除了防止出錯之外,更在於出錯之後有更大的可能得到糾正。而政法委對於司法獨立的干擾,最重要的還不在於造就冤案,因為冤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無法徹底規避的。這一體制最惡劣的就是,因為一種不受制約和分割的,整體性權力的存在,使冤案一旦造成,就幾乎徹底失去了昭雪的可能。

中國司法體制的改革已經進行了多年,但由一個在政治上邊緣化的機構(最高法院),所推動和謀劃的司法改革,卻註定一直在要害的問題週邊打圈。要推動真正的司法改革,確立起碼的司法獨立,就必須壯大擔子把”唬人“的”畫皮“撕開。必須公開的、理直氣壯的提出:取消各級政法委“垂簾聽審”的非法特權。這種不可一世的特權,是中國司法公正•司法獨立最大的障礙。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人民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通過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民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並非一開始建立就十分完善,它的具體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種缺陷。權力過分集中、個人崇拜、官僚主義、黨政不分、機構重疊、輕視人權等不民主現象。只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才能消除這些弊端,為憲政建設提供更好的政治條件。這就要求深化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體制度。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目的,總的來講就是要消除官僚主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調動人民和基層單位的積極性。參考資料: 中國共產黨黨章

依法治國理念:基本含義是,依據法律,而不是個人的旨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其核心是確立以憲法和法律為治國的最具權威的標準。

著名網評人黎汝勝:只要他是真心、並付諸實際行動為人民謀求幸福的,並得到人民群眾衷心擁護和堅決支持的,就是一個好的執政者、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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