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9月10日讯】历时两年多的纽约法拉盛“十里香”餐馆歧视法轮功学员一案终于由美国联邦法院一锤定音。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东区法庭裁定“十里香”违反了《美国法典》第四十二条,第2000a条当中的1964年实施的《民权法》第二章,必须接受一系列惩罚。这包括对业主、其代理人、雇员、继承人等的禁制令、强制性的培训和证书、制定非歧视性的政策和程序、强制性的遵从检测等。这意味着十里香餐馆在自2010年8月18日起的4年内必须保证纠正其错误,而且必须达到美国政府的认可程度。
“十里香”本来生意就冷清,这一下可能更凄惨了。想卖店关门吗?惩罚条款是系统且周全的,如果被告出售或转让菜馆,购买者也必须承担裁决书里所规定的所有责任。有人认为法庭应该判的更重一点。其实,虽然惩罚的重点不是让它赔款,而是让它纠正这个错误,但真正要执行起来,“十里香”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的。
这次美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是继美国众议院三次专门作出支持法轮功的决议案(2002年188号、 2004年304号和2010年605号)之后作出的保护法轮功学员宪法权利的具体措施。1964年《民权法》规定:任何人均有完全平等的排除种族、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歧视享有公共服务和公共膳宿的权利。“十里香”敢在民权观念深入人心的今日美国仅仅因为法轮功学员的服饰和身份而拒绝提供服务,实乃匪夷所思,被重罚是正好撞在枪口上。
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关系到捍卫美国建国精神和美国的根基。美国建国时最早的《 5月花号公约》是在踏上新大陆前第一份建国文件。里面明确说是为了上帝(GOD)的荣耀,才远涉重洋,开拓这块殖民地。因此美国是秉承神的意志的产物。美国的建国者在神的面前立下誓约,结成自治团体,然后制定了法律和并建立了政府。《独立宣言》讲的是天赋人权。《美国宪法》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最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宪法修正案第一条)。
所以说,美国的法律系统是把对神的信仰的权利看作最基本的民权的。两百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多次增补修订,无数的宪法诉讼,都不能动这个根基一点。美国人的深思熟虑和美国的坚固不破根植于信仰自由之中。除此之外别无渊源。这就是为什么“十里香”表面看来只是不让法轮功学员吃饭的小事,实际上是公然挑战美国建国精神、蔑视美国宪法、动摇美国根基的大事。联邦法院当然要对其毫不留情地严罚。
也许,共产党无神论熏陶出来的人觉得上帝没什么了不起。但《独立宣言》对上帝、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定位如下:上帝创造了人,人创造了政府,政府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和《美国宪法》都宣示,任何法令都不得侵犯宗教信仰的权利。美国的节日大部分都缘宗教而来。美国人感恩的对象是神;在钞票上印着In God We Trust(神乃吾信);总统就职,要手按《圣经》宣誓效忠美国;在法庭作证,要举手向上帝宣誓;在庄重仪式上不忘说God Bless America(神祐美国)。美国是西方国家中宗教性最强、宗教在社会上的影响最为广泛的国家。10个美国人中,有9人说他们从不怀疑上帝的存在。美国有 30多万宗教活动场所,人均拥有量比世界上任何的国家都多。
《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斐逊强调,“我从不宣示本教或评说他人之宗教,我也从不试图改变他人信仰”。也就是说,你不信神,但你不能歧视别人信神的权利。任何人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包括开餐馆、旅馆、超市等),都不得歧视人的信仰权利。如果不愿遵守这一法律,要么离开美国,要么受到惩罚。
应该说,美国联邦法院惩治十里香餐馆案是自1964年民权法案以来又一里程碑。一方面,在美国,敢于冒犯宪法和挑战民权法案的事例已经是绝少的了。另一方面,当初由黑人罢乘公车和静坐餐馆的反种族隔离行动引发的民权运动主要是针对种族和肤色歧视,而今天的法拉盛事件和“十里香”判案是针对信仰自由这样一个更基本的人权歧视。“十里香”判案的实质意义回归到人与神关系的初始问题上。
所以从案例法看,“十里香”判案将成为以后执法的极其重要的典范。而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十里香”判案进一步确立了法轮功的信仰权利不可侵犯,谁侵犯谁就会受到追究,因为这是人在建立这个国家时按神的旨意定下的规矩。
──原载《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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