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笑:聯邦法院懲治十里香餐館案的意義

【新唐人2010年9月10日訊】歷時兩年多的紐約法拉盛「十里香」餐館歧視法輪功學員一案終於由美國聯邦法院一錘定音。

美國聯邦法院紐約東區法庭裁定「十里香」違反了《美國法典》第四十二條,第2000a條當中的1964年實施的《民權法》第二章,必須接受一系列懲罰。這包括對業主、其代理人、僱員、繼承人等的禁制令、強制性的培訓和證書、制定非歧視性的政策和程序、強制性的遵從檢測等。這意味著十里香餐館在自2010年8月18日起的4年內必須保證糾正其錯誤,而且必須達到美國政府的認可程度。

「十里香」本來生意就冷清,這一下可能更淒慘了。想賣店關門嗎?懲罰條款是系統且週全的,如果被告出售或轉讓菜館,購買者也必須承擔裁決書裡所規定的所有責任。有人認為法庭應該判的更重一點。其實,雖然懲罰的重點不是讓它賠款,而是讓它糾正這個錯誤,但真正要執行起來,「十里香」是要花費大量的精力、時間和金錢的。

這次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是繼美國眾議院三次專門作出支持法輪功的決議案(2002年188號、 2004年304號和2010年605號)之後作出的保護法輪功學員憲法權利的具體措施。1964年《民權法》規定:任何人均有完全平等的排除種族、膚色、民族、宗教信仰歧視享有公共服務和公共膳宿的權利。「十里香」敢在民權觀念深入人心的今日美國僅僅因為法輪功學員的服飾和身份而拒絕提供服務,實乃匪夷所思,被重罰是正好撞在槍口上。

更重要的是,這個案例關係到捍衛美國建國精神和美國的根基。美國建國時最早的《 5月花號公約》是在踏上新大陸前第一份建國文件。裡面明確說是為了上帝(GOD)的榮耀,才遠涉重洋,開拓這塊殖民地。因此美國是秉承神的意志的產物。美國的建國者在神的面前立下誓約,結成自治團體,然後制定了法律和並建立了政府。《獨立宣言》講的是天賦人權。《美國憲法》將宗教信仰自由作為最基本人權加以保護(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所以說,美國的法律系統是把對神的信仰的權利看作最基本的民權的。兩百多年來美國憲法的多次增補修訂,無數的憲法訴訟,都不能動這個根基一點。美國人的深思熟慮和美國的堅固不破根植於信仰自由之中。除此之外別無淵源。這就是為什麼「十里香」表面看來只是不讓法輪功學員吃飯的小事,實際上是公然挑戰美國建國精神、蔑視美國憲法、動搖美國根基的大事。聯邦法院當然要對其毫不留情地嚴罰。

也許,共產黨無神論熏陶出來的人覺得上帝沒什麼了不起。但《獨立宣言》對上帝、人民和政府的關係定位如下:上帝創造了人,人創造了政府,政府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和《美國憲法》都宣示,任何法令都不得侵犯宗教信仰的權利。美國的節日大部份都緣宗教而來。美國人感恩的對象是神;在鈔票上印著In God We Trust(神乃吾信);總統就職,要手按《聖經》宣誓效忠美國;在法庭作證,要舉手向上帝宣誓;在莊重儀式上不忘說God Bless America(神祐美國)。美國是西方國家中宗教性最強、宗教在社會上的影響最為廣泛的國家。10個美國人中,有9人說他們從不懷疑上帝的存在。美國有 30多萬宗教活動場所,人均擁有量比世界上任何的國家都多。

《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傑斐遜強調,「我從不宣示本教或評說他人之宗教,我也從不試圖改變他人信仰」。也就是說,你不信神,但你不能歧視別人信神的權利。任何人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包括開餐館、旅館、超市等),都不得歧視人的信仰權利。如果不願遵守這一法律,要麼離開美國,要麼受到懲罰。

應該說,美國聯邦法院懲治十里香餐館案是自1964年民權法案以來又一里程碑。一方面,在美國,敢於冒犯憲法和挑戰民權法案的事例已經是絕少的了。另一方面,當初由黑人罷乘公車和靜坐餐館的反種族隔離行動引發的民權運動主要是針對種族和膚色歧視,而今天的法拉盛事件和「十里香」判案是針對信仰自由這樣一個更基本的人權歧視。「十里香」判案的實質意義回歸到人與神關係的初始問題上。

所以從案例法看,「十里香」判案將成為以後執法的極其重要的典範。而從更根本的意義上說,「十里香」判案進一步確立了法輪功的信仰權利不可侵犯,誰侵犯誰就會受到追究,因為這是人在建立這個國家時按神的旨意定下的規矩。

──原載《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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