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修正案能否推动司法进步

【新唐人2010年8月28日讯】(新唐人记者白梅综合报导)中国刑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这些举措是否会推进司法进步?民间和非政府组织披露的情况并不乐观。

中国死刑的种类居世界之最

大赦国际 2000年公布的一份中国死刑资料描述,1995年上半年,人们因为广泛的暴力和非暴力罪行在中国遭到处决。其中包括谋杀,未遂谋杀,过失杀人,持械抢劫,抢劫,强奸,造成伤害,威胁,惯窃,偷盗,入室盗窃,绑架,拐卖妇女和儿童,卖淫,拉皮条,组织色情团伙,出版色情书刊,流氓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制造爆炸,破坏或损坏公共和私人财产,“反革命破坏”,纵火,毒死牲口,贩卖毒品,杀死老虎,腐败,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诈骗,投机倒把,伪造文件,倒卖票据,偷税漏税,偷盗或非法制造武器,非法拥有或贩卖枪支弹药,偷盗或倒卖国宝和文物,贩卖假钞票以及讹诈。另外一些人因赌博,贩卖假发票,折磨致死,挪用公款被判处死刑,也可能已被处决。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者滕彪介绍,1979年中国刑法有28个死刑罪名,之后逐步增加到74个。1997年颁布的现行刑法有68个死刑罪名,其中暴力犯罪24个,44个非暴力犯罪。这次准备取消13个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非暴力犯罪仍有41个死刑罪名,仍列世界之最。

此次修订案是否会减少死刑案例呢?财经网的文章认为,该草案取消的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曾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并不包括下面将要提到的盗窃抢劫案例。据国内外学者和研究机构估算,每年中国下达的死刑判决,以及实际执行的判决,数量相当可观。实际人数字由于受涉密信息披露规范约束,无法从公开数据获知。

死刑案犯罪不致死

中国司法量刑过重,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上海徐汇区法官胡勇敏在书中描述了一位法官的经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规定盗窃金额在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的被告人应当判处死刑。1996年,我到高院研究室开会讨论刑法修改时,听高院刑庭的一名资深法官说:“盗窃 3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实在太厉害。我复核的一起10多个农民共同盗窃火车上的煤炭案,总金额超过了3万元,平均分摊下来每个人得不到多少,但是根据规定共同盗窃的按照盗窃的总金额计算,这样都要判决死刑。我犹豫再三,10几条人命就这样报销掉,实在下不了手,结果只复核了首要分子死刑。“

2002年,中国新闻网曾报导一例团体犯罪,首要分子被处死刑的案件。河南农民孙万与另外7人共同抢劫 22起,8人抢劫财物总价值 12.8万多元,盗窃 1.6万元。河南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孙万全等3名农民死刑,其他5人分别为无期至有期徒刑。

过去十几年,内地爆出多宗刑讯逼供制造的冤案,轰动海内外,包括1994年,石家庄村民聂树斌被指强奸杀人,屈打成招后被判死刑并枪毙,岂料 11年后公安发现真正凶手。 1998年云南石林县公安副局长与女下属被枪杀案,当局认定是女下属丈夫杜培武杀人,判他死刑后改缓期,不料两年后公安拉到真正凶手。

今年,重庆樊奇杭在重庆打黑运动中被刑讯逼供,咬断舌尖后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该案正在上诉。上诉代理律师朱明勇将在看守所取证的视频证据公布上网前,充分评估了自己的风险后,竟然写好给自己孩子的遗书。

公权力法外致死公民数重难估

在广泛谈论废除死刑时,不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越来越多的公权力机关法外致死公民 – 酷刑折磨致死案例被曝光。仅举三例见诸大陆媒体报导的,2009年7月,安徽定远县一名年逾六旬的老人,因涉抢劫被拘捕,公安用诸多酷刑对他严刑逼供,包括打头,扯耳,掌掴,踢断肋骨及用点燃的香烟塞入鼻,再用纸箱罩头熏焗,令他最终被酷刑折磨致死。2009年6月,安徽怀宁县农民桂保亮因涉拐卖妇女案,在看守所受审时,警方用刑讯逼供,致他心力衰竭死亡。2009年3月,陕西丹凤高中生徐梗荣被指涉嫌杀人,警方对他八日八夜不间断审讯,并用酷刑,使他心脏骤停死亡。2009年2月,云南玉溪李荞民在看守所突然死亡,狱警称他是与囚犯玩“躲猫猫”不慎撞脑致死。

据海外明慧网报导,自1999年中共镇压法轮功至今,已被证实有超过 3000名法轮功学员被酷刑折磨致死,而遭遇酷刑的原因几乎都是因为法轮功学员不肯放弃信仰的权利。有国际人权组织认为,实际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人数可能是被曝光的7 – 10倍之多。

一位曾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法轮功案代理律师表示,今天中国大陆的环境对法轮功群体来说仍然是极其艰难的,传统的异议人士,言论自由案的被告人及受迫害者可能会被拘留,劳教,判刑,不过基本可以等日期过去涉案者回家,但法轮功信仰者被抓之后,能不能活着回去真的很难说。

中国立法重口供 致刑讯逼供泛滥

大陆维权律师温海波,因为代理敏感案件,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而被北京司法局剥夺执业权,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北京律师在重庆打黑酷刑研讨会上的讨论发言,他总结说,酷刑逼供存在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条例的立法错误。中国法律取证条例与国际司法惯例不同,中国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口供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公安机关只要取得口供,就可以结案,由此酷刑逼供成为公安机关惯用的取证手段。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