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修正案能否推動司法進步

【新唐人2010年8月28日訊】(新唐人記者白梅綜合報導)中國刑法修正案草案8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這些舉措是否會推進司法進步?民間和非政府組織披露的情況並不樂觀。

中國死刑的種類居世界之最

大赦國際 2000年公佈的一份中國死刑資料描述,1995年上半年,人們因為廣泛的暴力和非暴力罪行在中國遭到處決。其中包括謀殺,未遂謀殺,過失殺人,持械搶劫,搶劫,強姦,造成傷害,威脅,慣竊,偷盜,入室盜竊,綁架,拐賣婦女和兒童,賣淫,拉皮條,組織色情團伙,出版色情書刊,流氓滋事,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製造爆炸,破壞或損壞公共和私人財產,“反革命破壞”,縱火,毒死牲口,販賣毒品,殺死老虎,腐敗,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詐騙,投機倒把,偽造文件,倒賣票據,偷稅漏稅,偷盜或非法製造武器,非法擁有或販賣槍支彈藥,偷盜或倒賣國寶和文物,販賣假鈔票以及訛詐。另外一些人因賭博,販賣假發票,折磨致死,挪用公款被判處死刑,也可能已被處決。

據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者滕彪介紹,1979年中國刑法有28個死刑罪名,之後逐步增加到74個。1997年頒布的現行刑法有68個死刑罪名,其中暴力犯罪24個,44個非暴力犯罪。這次準備取消13個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非暴力犯罪仍有41個死刑罪名,仍列世界之最。

此次修訂案是否會減少死刑案例呢?財經網的文章認為,該草案取消的是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曾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並不包括下面將要提到的盜竊搶劫案例。據國內外學者和研究機構估算,每年中國下達的死刑判決,以及實際執行的判決,數量相當可觀。實際人數字由於受涉密信息披露規範約束,無法從公開數據獲知。

死刑案犯罪不致死

中國司法量刑過重,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指責。上海徐匯區法官胡勇敏在書中描述了一位法官的經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經規定盜竊金額在3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而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產的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1996年,我到高院研究室開會討論刑法修改時,聽高院刑庭的一名資深法官說:“盜竊 3萬元就可以判處死刑的規定實在太厲害。我复核的一起10多個農民共同盜竊火車上的煤炭案,總金額超過了3萬元,平均分攤下來每個人得不到多少,但是根據規定共同盜竊的按照盜竊的總金額計算,這樣都要判決死刑。我猶豫再三,10幾條人命就這樣報銷掉,實在下不了手,結果只复核了首要分子死刑。“

2002年,中國新聞網曾報導一例團體犯罪,首要分子被處死刑的案件。河南農民孫萬與另外7人共同搶劫 22起,8人搶劫財物總價值 12.8萬多元,盜竊 1.6萬元。河南駐馬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孫萬全等3名農民死刑,其他5人分別為無期至有期徒刑。

過去十幾年,內地爆出多宗刑訊逼供製造的冤案,轟動海內外,包括1994年,石家莊村民聶樹斌被指強姦殺人,屈打成招後被判死刑並槍斃,豈料 11年後公安發現真正兇手。 1998年雲南石林縣公安副局長與女下屬被槍殺案,當局認定是女下屬丈夫杜培武殺人,判他死刑後改緩期,不料兩年後公安拉到真正兇手。

今年,重慶樊奇杭在重慶打黑運動中被刑訊逼供,咬斷舌尖後屈打成招,被判處死刑,該案正在上訴。上訴代理律師朱明勇將在看守所取證的視頻證據公佈上網前,充分評估了自己的風險後,竟然寫好給自己孩子的遺書。

公權力法外致死公民數重難估

在廣泛談論廢除死刑時,不可迴避的一個事實是,越來越多的公權力機關法外致死公民 – 酷刑折磨致死案例被曝光。僅舉三例見諸大陸媒體報導的,2009年7月,安徽定遠縣一名年逾六旬的老人,因涉搶劫被拘捕,公安用諸多酷刑對他嚴刑逼供,包括打頭,扯耳,掌摑,踢斷肋骨及用點燃的香煙塞入鼻,再用紙箱罩頭熏焗,令他最終被酷刑折磨致死。2009年6月,安徽懷寧縣農民桂保亮因涉拐賣婦女案,在看守所受審時,警方用刑訊逼供,致他心力衰竭死亡。2009年3月,陝西丹鳳高中生徐梗榮被指涉嫌殺人,警方對他八日八夜不間斷審訊,並用酷刑,使他心臟驟停死亡。2009年2月,雲南玉溪李蕎民在看守所突然死亡,獄警稱他是與囚犯玩“躲貓貓”不慎撞腦致死。

據海外明慧網報導,自1999年中共鎮壓法輪功至今,已被證實有超過 3000名法輪功學員被酷刑折磨致死,而遭遇酷刑的原因幾乎都是因為法輪功學員不肯放棄信仰的權利。有國際人權組織認為,實際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人數可能是被曝光的7 – 10倍之多。

一位曾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法輪功案代理律師表示,今天中國大陸的環境對法輪功群體來說仍然是極其艱難的,傳統的異議人士,言論自由案的被告人及受迫害者可能會被拘留,勞教,判刑,不過基本可以等日期過去涉案者回家,但法輪功信仰者被抓之後,能不能活著回去真的很難說。

中國立法重口供 致刑訊逼供氾濫

大陸維權律師溫海波,因為代理敏感案件,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而被北京司法局剝奪執業權,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了北京律師在重慶打黑酷刑研討會上的討論發言,他總結說,酷刑逼供存在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條例的立法錯誤。中國法律取證條例與國際司法慣例不同,中國法律規定以當事人口供作為定罪的主要依據,犯罪嫌疑人沒有沉默權,公安機關只要取得口供,就可以結案,由此酷刑逼供成為公安機關慣用的取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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