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闻】记者报导公司黑幕 遭警方网上通缉

【新唐人2010年7月30日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导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公司所在地公安局的全国网上通缉。27号晚,这件事情在微博上曝光后,引爆网络。《经济观察报》高层人士证实了网帖的真实性。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暂时“潜伏”了。

28号,当事各方相继表态。《经济观察报》发布严正声明,表示记者进行的是正常的采访报导,报导情况属实,对于记者被通缉深感震惊和强烈谴责。

浙江丽水遂昌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井洪则表示,公安办理这个案件符合法律程序,稍后会对公众有个交代。

“记者被通缉”事件被曝光后,当事记者仇子明就“潜伏”了。27号凌晨,他连续更新微博报平安。他表示:“我不怕,我所报导的都是事实。”

媒体也很快证实“记者被通缉”事件属实,仇子明遭通缉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仇子明究竟是如何“损害”了凯恩公司的“商业信誉”呢?

事件的起因在于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导。报导批评了凯恩股份在过去的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中存在问题,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幷披露凯恩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开始大幅减持凯恩股份股票,截止报导日,套取现金近2亿元。

据《经济观察报》说,6月到7月间,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经济观察报》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公关,但遭到拒绝。凯恩股份又通过其他媒体传话,要给仇子明一笔“封口费”,也被拒绝。

《经济观察报》律师项武君说,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实,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但仇子明的报导证据非常扎实。

有评论认为,如果认为仇子明的报导有失实的地方,凯恩公司应该走法院诉讼程序。对记者作为职务行为的采访,不应该不通过法院而由警方通缉。凯恩公司办公室涂主任在接受东方宽频记者采访时回应,凯恩公司是明星企业,要参考当地政府的意见。

涂主任:“因为我们向政府部门反映了以后,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出于对我们这些明星企业的关爱,他们有些地方会帮我们,等于政府会帮我们操作很多事情。”

就在网友们纷纷表示,要支持敢于揭露真相的记者的时候,紫晶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翁安余,可能因为转发仇子明的稿件而在28号被公安拘留了。他的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向《潇湘晨报》表示,遂昌县警方没有对报社和仇子明就报导的真实性做过任何调查,就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他还表示,翁安余没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转帖,没有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

新唐人记者李静、萧宇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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