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7月30日訊】《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導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公司所在地公安局的全國網上通緝。27號晚,這件事情在微博上曝光後,引爆網絡。《經濟觀察報》高層人士證實了網帖的真實性。目前,被通緝的記者四處求援,暫時“潛伏”了。
28號,當事各方相繼表態。《經濟觀察報》發佈嚴正聲明,表示記者進行的是正常的採訪報導,報導情況屬實,對於記者被通緝深感震驚和強烈譴責。
浙江麗水遂昌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黃井洪則表示,公安辦理這個案件符合法律程序,稍後會對公衆有個交代。
“記者被通緝”事件被曝光後,當事記者仇子明就“潛伏”了。27號凌晨,他連續更新微博報平安。他表示:“我不怕,我所報導的都是事實。”
媒體也很快證實“記者被通緝”事件屬實,仇子明遭通緝的罪名是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
仇子明究竟是如何“損害”了凱恩公司的“商業信譽”呢?
事件的起因在於仇子明先後3次對凱恩公司涉及的關聯內幕交易做了報導。報導批評了凱恩股份在過去的改制、土地轉讓以及上市公司資産轉讓中存在問題,涉嫌國有資産流失。幷披露凱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開始大幅減持凱恩股份股票,截止報導日,套取現金近2億元。
據《經濟觀察報》說,6月到7月間,凱恩股份操縱人王白浪曾找到《經濟觀察報》駐華東區採編負責人,試圖公關,但遭到拒絕。凱恩股份又通過其他媒體傳話,要給仇子明一筆“封口費”,也被拒絕。
《經濟觀察報》律師項武君說,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罪的構成要件首先是捏造事實,導致企業蒙受重大損失,但仇子明的報導證據非常紮實。
有評論認為,如果認為仇子明的報導有失實的地方,凱恩公司應該走法院訴訟程序。對記者作為職務行為的採訪,不應該不通過法院而由警方通緝。凱恩公司辦公室塗主任在接受東方寬頻記者採訪時回應,凱恩公司是明星企業,要參考當地政府的意見。
塗主任:“因為我們向政府部門反映了以後,某種程度上也是政府出於對我們這些明星企業的關愛,他們有些地方會幫我們,等於政府會幫我們操作很多事情。”
就在網友們紛紛表示,要支持敢於揭露真相的記者的時候,紫晶置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翁安余,可能因為轉發仇子明的稿件而在28號被公安拘留了。他的罪名是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
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向《瀟湘晨報》表示,遂昌縣警方沒有對報社和仇子明就報導的真實性做過任何調查,就對記者實施網上通緝,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純屬濫用職權。他還表示,翁安余沒有捏造信息,他只是轉帖,沒有觸犯損害商業信譽罪。
新唐人記者李靜、蕭宇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