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6月2日讯】我丈夫(许其亮,男,现年51岁)于2010年3月10日凌晨02:06左右从朋友家中聊天后步行回家,途径韩山师范学院门口路段(时约02:08),被醉酒司机刘伟平所驾驶的本田车(粤ULW156)高速撞击死亡。醉驾刘伟平的本田撞击多家店面,路石,路树后,拆去前车牌企图驾车逃逸,无奈车辆严重损坏及商店主人被惊醒后出来拦阻,才逃逸未遂。
期间醉驾肇事者刘伟平醉酒严重,无及时对许其亮采取抢救措施或报警,后经过路人指责(时约02:50)“你前面已撞死一个人!”才匆忙走去扶起许其亮,并用纸巾擦去其脸上血迹。期间过路人代拨120求救,当120医生到达时,肇事者刘伟平急忙抢问医生“还能救吗?”120医生检查后表示已失救多时,无法抢救(时约03:20),120医生代拨110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时约03:40),无及时确认死者身份和及时抽取肇事者血液送检,便匆忙清理现场,把死者送至火葬场(时约04:30),导致我们家属直至3月10日中午前后才闻知此事,并到火葬场辨认死者身份,造成死者家属极大的精神和心理损害。
更严重者,3月11日上午10点多,我儿子许绍镔及亲属在市区交警大队跟随交警蔡焕斌、刑警等5人到停车场勘查刘伟平事故车辆时,发现车辆已被整形:前主车门及尾部凹陷已被隆起;前车眉脱落已被安装上;被刘伟平当夜拆下的车牌也被重新安装完好。重要物证肇事车辆已严重被篡改,撞人痕迹难以辨认!
2010年3月25日,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已对刘伟平醉驾致许其亮死亡交通事故一案作出刘伟平应负全责的认定。
2010年4月13日,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也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明显偏袒包庇刘伟平,刘伟平醉酒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 至今没有依法按交通肇事罪立案。犯罪嫌疑人刘伟平逍遥法外,至今也未向我们死者家属支付尸体收埋费、安抚费及赔偿金,给我们死者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失,现在我家生活陷入无助困境。
3月25号,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发下来时,在认定书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副大队长潘文雄便马上发火葬通知.在肇事者没有支付收埋费情况下,多次摧我家办理火葬、收埋。
我丈夫含冤九泉死不眠目,尸体至今未能入土为安,眼睁睁地在等待着迟来的正义,而犯罪嫌疑人刘伟平却至今逍遥发外,被控告人潮州市交警支队市大队副大队长潘文雄(警号250525),作为3.10交通肇事案主要负责人至今却对犯罪嫌疑人刘伟平采取纵容包庇,置法律于不顾,视人命如草介,任凭犯罪嫌疑人刘伟平逍遥法外。其中奥秘耐人寻探……
我们亲属身心受到严重创伤,我多次晕倒,又无经济能力可住院治疗,只能卧病在家中,孤苦无助。现携子许绍镔向社会呼告,恳请有识之正义贤士,伸出援手,提供法律援助或舆论支持,共同惩治醉驾的马路夺命死神,惩治腐败官员……
愿“公平与正义比日月更光辉”。
呼告人:死者遗孀陈办英
携子许绍镔 泣告
2010.5.31
注:(电话 13580444606)
附:
一、案件照片
二、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公安刑(法)鉴(尸)字[2010]9号鉴定文书
三、汕头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研究所毒化检验报告。
四、潮州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10第031002号)。
五、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潮公交复字[2010]第0004号)。
六、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010第031002号)。
七、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2010第031002号)。
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2010第031002号)。
主办警官电话:13502630612 07682213390
受害人儿子许绍镔电话:13580444606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