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6月2日訊】我丈夫(許其亮,男,現年51歲)於2010年3月10日凌晨02:06左右從朋友家中聊天後步行回家,途徑韓山師範學院門口路段(時約02:08),被醉酒司機劉偉平所駕駛的本田車(粵ULW156)高速撞擊死亡。醉駕劉偉平的本田撞擊多家店面,路石,路樹後,拆去前車牌企圖駕車逃逸,無奈車輛嚴重損壞及商店主人被驚醒後出來攔阻,才逃逸未遂。
期間醉駕肇事者劉偉平醉酒嚴重,無及時對許其亮採取搶救措施或報警,後經過路人指責(時約02:50)“你前面已撞死一個人!”才匆忙走去扶起許其亮,並用紙巾擦去其臉上血跡。期間過路人代撥120求救,當120醫生到達時,肇事者劉偉平急忙搶問醫生“還能救嗎?”120醫生檢查後表示已失救多時,無法搶救(時約03:20),120醫生代撥110報警,後交警到達現場處理。
交警到達現場後(時約03:40),無及時確認死者身份和及時抽取肇事者血液送檢,便匆忙清理現場,把死者送至火葬場(時約04:30),導致我們家屬直至3月10日中午前後才聞知此事,並到火葬場辨認死者身份,造成死者家屬極大的精神和心理損害。
更嚴重者,3月11日上午10點多,我兒子許紹鑌及親屬在市區交警大隊跟隨交警蔡煥斌、刑警等5人到停車場勘查劉偉平事故車輛時,發現車輛已被整形:前主車門及尾部凹陷已被隆起;前車眉脫落已被安裝上;被劉偉平當夜拆下的車牌也被重新安裝完好。重要物證肇事車輛已嚴重被篡改,撞人痕跡難以辨認!
2010年3月25日,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已對劉偉平醉駕致許其亮死亡交通事故一案作出劉偉平應負全責的認定。
2010年4月13日,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復核也對該責任認定書予以維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責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 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 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明顯偏袒包庇劉偉平,劉偉平醉酒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市區大隊 至今沒有依法按交通肇事罪立案。犯罪嫌疑人劉偉平逍遙法外,至今也未向我們死者家屬支付屍體收埋費、安撫費及賠償金,給我們死者家屬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及物質損失,現在我家生活陷入無助困境。
3月25號,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發下來時,在認定書還沒有生效的情況下,副大隊長潘文雄便馬上發火葬通知.在肇事者沒有支付收埋費情況下,多次摧我家辦理火葬、收埋。
我丈夫含冤九泉死不眠目,屍體至今未能入土為安,眼睜睜地在等待著遲來的正義,而犯罪嫌疑人劉偉平卻至今逍遙發外,被控告人潮州市交警支隊市大隊副大隊長潘文雄(警號250525),作為3.10交通肇事案主要負責人至今卻對犯罪嫌疑人劉偉平採取縱容包庇,置法律於不顧,視人命如草介,任憑犯罪嫌疑人劉偉平逍遙法外。其中奧秘耐人尋探……
我們親屬身心受到嚴重創傷,我多次暈倒,又無經濟能力可住院治療,只能臥病在家中,孤苦無助。現攜子許紹鑌向社會呼告,懇請有識之正義賢士,伸出援手,提供法律援助或輿論支持,共同懲治醉駕的馬路奪命死神,懲治腐敗官員……
願“公平與正義比日月更光輝”。
呼告人:死者遺孀陳辦英
攜子許紹鑌 泣告
2010.5.31
注:(電話 13580444606)
附:
一、案件照片
二、廣東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公安刑(法)鑒(屍)字[2010]9號鑒定文書
三、汕頭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毒化檢驗報告。
四、潮州市公安局交通交警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2010第031002號)。
五、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 (潮公交複字[2010]第0004號)。
六、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2010第031002號)。
七、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屍體處理通知書(2010第031002號)。
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2010第031002號)。
主辦警官電話:13502630612 07682213390
受害人兒子許紹鑌電話:13580444606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