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4月27日讯】(大陆访民来函)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学龄儿童的减少,农村大量出现撤并中小学的现象。为妥善解决撤并后闲置的民办公助校舍产权问题吉林省出台了《关于撤并农村中小学校后有关资产处理的意见》。
这个《意见》对于确定产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2009年9月吉林省舒兰市政府就委托白旗镇政府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变卖了已弃用的由白旗村出资、出劳建设的白旗镇中心小学。这种处分资产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上述《意见》。
作为村民委员会应该维护村集体的资产,以政府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政府变卖集体资产的行为无效,确认集体的所有权。可是村委会并没有代表村集体的利益,明显的不作为放弃了村集体的利益、违背了村民意愿,给维护村集体的利益设置了障碍。
村民维护集体利益的唯一途径就剩下了依法信访。可是,信访制度能够真正的得到实施吗?村民的信访维权行为证明了村民维权的艰辛。
2009年9月22日白旗村村民徐翊民代表参与联名的230多名村民依法到吉林省信访局上访首先遭遇到的就是拦访。上访村民带着信访转办单刚走出信访接待室就看到后脚撵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副书记。他们作为村集体的法人有义务维护集体的利益,不但自己不作为而且阻止村民的维权行为。村委会不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是基层政府的代言人。
吉林省信访局把上访件转到了舒兰市信访局已经接近7个月案件办理结果如何?信访真的起到维护村民利益的作用了吗?
处理资产的行为是由舒兰市政府作出,而信访件被转到舒兰市信访局后得到的答复完全违背《信访条例》的规定。
一、依据《信访条例》第21条的规定公民提出信访诉求都应该受理,并区别四种情况作出处理。
可是按照舒兰市信访局王(王立国)局长的说法此案在舒兰市信访局还没立案,立不立案由信访局说了算。
此案吉林省信访局已经立案,并按照《信访条例》第21条(三)之规定转到舒兰市信访局。上级信访机关已经立案并且转办的案件下级机关可以不予立案,已经完全失去监督。
二、农民的权利被代表。舒兰市信访局不受理村民的联名信访,理由是村委会组织了维权小组。
村委会本身就具有法人资格,他应该代表村集体的利益。可是他自己不维护集体的利益又成立个维权小组的目的何在?先看看维权小组的成员就能看出他们的目的。维权小组由六人组成:现任村委会主任和副书记就是截访的人员,现任党支部书记和已卸任的党支部书记不是白旗村村民,他们代表村民维权合理吗?还有两人只是陪同,维权不积极。这样由内定产生的维权小组的作用就是挡住村民的维权。
王局长说不是村民也可以参与村民的维权。
王局长还说受理维权小组的维权就不受理村民的维权,“一事不重复受理”。我问他“一事不重复受理”的依据是什么?没有得到答复。
三、分级负责原则被属地管理原则代替。拍卖校舍是由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舒兰市信访局要求上访人找乡镇解决,乡镇有能力解决吗?乡镇根本无权纠正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上级政府错误决定引发的信访案件要求到下级政府去解决。信访机关曲解信访原则造成信访案件互相推诿,久拖不决。
四、依据《信访条例》21条(三)款之规定吉林省信访局应该将此案转送给吉林市,而他把此案转给了作出具体侵权行为的舒兰市是产生上述乱象的根源。依据《信访条例》36条(一)之规定吉林省信访局已经应该督办此案件。信访人将于近期再次到省政府上访,此案虽然受到农民的广泛关注,但鉴于现在的法治环境省政府能够依据《信访条例》督办的可能性依然不大。
信访人徐翊民认为:信访案件久拖不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在中国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相对狭窄,很多纠纷需要通过信访途径解决。信访途径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造成底层民众求诉无门。信访部门不作为已经成为中国司法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底层民众求诉无门已经导致社会严重失去公平正义。
徐翊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已经喊了二十多年。可是现在对比二十年前更迫切解决的已经是广泛爆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如何平息,给政治体制改革营造稳定的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对维权的打击、压制已经成为“维稳”的主要手段,这种认识误区才是影响稳定的元凶。只有认识到“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中国的稳定才会有希望,才会给政治改革赢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