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4月27日訊】(大陸訪民來函)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學齡兒童的減少,農村大量出現撤並中小學的現象。為妥善解決撤並後閒置的民辦公助校舍產權問題吉林省出臺了《關於撤並農村中小學校後有關資產處理的意見》。
這個《意見》對於確定產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可是在實際工作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2009年9月吉林省舒蘭市政府就委託白旗鎮政府以明顯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變賣了已棄用的由白旗村出資、出勞建設的白旗鎮中心小學。這種處分資產的行為明顯違背了上述《意見》。
作為村民委員會應該維護村集體的資產,以政府為被告要求法院確認政府變賣集體資產的行為無效,確認集體的所有權。可是村委會並沒有代表村集體的利益,明顯的不作為放棄了村集體的利益、違背了村民意願,給維護村集體的利益設置了障礙。
村民維護集體利益的唯一途徑就剩下了依法信訪。可是,信訪制度能夠真正的得到實施嗎?村民的信訪維權行為證明了村民維權的艱辛。
2009年9月22日白旗村村民徐翊民代表參與聯名的230多名村民依法到吉林省信訪局上訪首先遭遇到的就是攔訪。上訪村民帶著信訪轉辦單剛走出信訪接待室就看到後腳攆來的村委會主任和村黨支部副書記。他們作為村集體的法人有義務維護集體的利益,不但自己不作為而且阻止村民的維權行為。村委會不再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是基層政府的代言人。
吉林省信訪局把上訪件轉到了舒蘭市信訪局已經接近7個月案件辦理結果如何?信訪真的起到維護村民利益的作用了嗎?
處理資產的行為是由舒蘭市政府作出,而信訪件被轉到舒蘭市信訪局後得到的答復完全違背《信訪條例》的規定。
一、依據《信訪條例》第21條的規定公民提出信訪訴求都應該受理,並區別四種情況作出處理。
可是按照舒蘭市信訪局王(王立國)局長的說法此案在舒蘭市信訪局還沒立案,立不立案由信訪局說了算。
此案吉林省信訪局已經立案,並按照《信訪條例》第21條(三)之規定轉到舒蘭市信訪局。上級信訪機關已經立案並且轉辦的案件下級機關可以不予立案,已經完全失去監督。
二、農民的權利被代表。舒蘭市信訪局不受理村民的聯名信訪,理由是村委會組織了維權小組。
村委會本身就具有法人資格,他應該代表村集體的利益。可是他自己不維護集體的利益又成立個維權小組的目的何在?先看看維權小組的成員就能看出他們的目的。維權小組由六人組成:現任村委會主任和副書記就是截訪的人員,現任黨支部書記和已卸任的黨支部書記不是白旗村村民,他們代表村民維權合理嗎?還有兩人只是陪同,維權不積極。這樣由內定產生的維權小組的作用就是擋住村民的維權。
王局長說不是村民也可以參與村民的維權。
王局長還說受理維權小組的維權就不受理村民的維權,“一事不重複受理”。我問他“一事不重複受理”的依據是什麼?沒有得到答復。
三、分級負責原則被屬地管理原則代替。拍賣校舍是由市政府作出的決定,舒蘭市信訪局要求上訪人找鄉鎮解決,鄉鎮有能力解決嗎?鄉鎮根本無權糾正市政府作出的決定。上級政府錯誤決定引發的信訪案件要求到下級政府去解決。信訪機關曲解信訪原則造成信訪案件互相推諉,久拖不決。
四、依據《信訪條例》21條(三)款之規定吉林省信訪局應該將此案轉送給吉林市,而他把此案轉給了作出具體侵權行為的舒蘭市是產生上述亂象的根源。依據《信訪條例》36條(一)之規定吉林省信訪局已經應該督辦此案件。信訪人將於近期再次到省政府上訪,此案雖然受到農民的廣泛關注,但鑒於現在的法治環境省政府能夠依據《信訪條例》督辦的可能性依然不大。
信訪人徐翊民認為:信訪案件久拖不決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在中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範圍相對狹窄,很多糾紛需要通過信訪途徑解決。信訪途徑並沒有起到監督作用造成底層民眾求訴無門。信訪部門不作為已經成為中國司法腐敗的重要組成部分,底層民眾求訴無門已經導致社會嚴重失去公平正義。
徐翊民認為:政治體制改革的呼聲已經喊了二十多年。可是現在對比二十年前更迫切解決的已經是廣泛爆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如何平息,給政治體制改革營造穩定的環境已經迫在眉睫。
對維權的打擊、壓制已經成為“維穩”的主要手段,這種認識誤區才是影響穩定的元兇。只有認識到“維權就是維穩,維權才能維穩”,中國的穩定才會有希望,才會給政治改革贏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