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闻】对比:中加新闻报导新法大不同

【新唐人2009年12月25日讯】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声称,媒体恶意倾向性报导在审案件将被追究责任。无巧不成书的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周二也修改了诽谤案的新条例。这两个决定有什么不同呢?

中新网12月23号报导,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表面虽然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却重点突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恶意进行倾向性报导,将被追究责任。

中共高院的规定在大陆门户网站搜狐上引来将近800多条评论,但是评论已经全部被删除。东北新闻网的金虎时评认为,高院的新规定是各级司法权力机关恶意规避舆论监督的“霸王规定”。新规定将会导致媒体不敢报导现实中存在的种种司法不公现象。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本周二,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安省渥太华公民报和多伦多星报对诽谤罚金的上诉请求做出裁决,修改了诽谤案的辩护条款,允许新闻记者使用“负责任的消息”进行辩护,并同意按照新的条款对两个案例进行重新审理。

其中一个案例是加拿大安省省警丹奴•卡森(Danno Cusson)控告渥太华公民报在2001年他参与911救助行动的报导不实。公民报当时引用纽约警察的错误资料把卡森说成是加拿大皇家骑警,把他自己的牧羊狗说成是警犬。

多伦多星报是因为在2001年报导了商人彼得•葛兰特(Peter Grant)计划扩建高尔夫球场而被指涉嫌诽谤。当时星报引用了当地一位居民的担忧,认为由于葛兰特和安省前省督麦克•哈里斯(Mike Harris)的朋友关系,这项工程是一个“早就谈妥的生意”。

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其他国家的先例作为参照,设置了新的辩护条款,将“负责的新闻”拓宽为“负责的报导”,将那些非新闻工作者,特别是那些在互联网上不断报导公众利益事件的人员也包括进来。

根据陪审团的决定,加拿大高院取消了2007年对公民报做出的赔偿10万元的决定。

多伦多星报的发言人保罗•夏巴斯(Paul Schabas)说,“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向公众提供更多的资讯来监督官员们的所为,并可以就事关公众利益的事件进行辩论。”

新唐人记者赵培、陈月秀综合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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