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禁聞】對比:中加新聞報導新法大不同

【新唐人2009年12月25日訊】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聲稱,媒體惡意傾向性報導在審案件將被追究責任。無巧不成書的是,加拿大最高法院週二也修改了誹謗案的新條例。這兩個決定有甚麼不同呢?

中新網12月23號報導,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臺《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表面雖然要求人民法院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但是卻重點突出,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惡意進行傾向性報導,將被追究責任。

中共高院的規定在大陸門戶網站搜狐上引來將近800多條評論,但是評論已經全部被刪除。東北新聞網的金虎時評認為,高院的新規定是各級司法權力機關惡意規避輿論監督的“霸王規定”。新規定將會導致媒體不敢報導現實中存在的種種司法不公現象。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本週二,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安省渥太華公民報和多倫多星報對誹謗罰金的上訴請求做出裁決,修改了誹謗案的辯護條款,允許新聞記者使用“負責任的消息”進行辯護,並同意按照新的條款對兩個案例進行重新審理。

其中一個案例是加拿大安省省警丹奴•卡森(Danno Cusson)控告渥太華公民報在2001年他參與911救助行動的報導不實。公民報當時引用紐約警察的錯誤資料把卡森說成是加拿大皇家騎警,把他自己的牧羊狗說成是警犬。

多倫多星報是因為在2001年報導了商人彼得•葛蘭特(Peter Grant)計劃擴建高爾夫球場而被指涉嫌誹謗。當時星報引用了當地一位居民的擔憂,認為由於葛蘭特和安省前省督麥克•哈里斯(Mike Harris)的朋友關係,這項工程是一個“早就談妥的生意”。

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其他國家的先例作為參照,設置了新的辯護條款,將“負責的新聞”拓寬為“負責的報導”,將那些非新聞工作者,特別是那些在互聯網上不斷報導公眾利益事件的人員也包括進來。

根據陪審團的決定,加拿大高院取消了2007年對公民報做出的賠償10萬元的決定。

多倫多星報的發言人保羅•夏巴斯(Paul Schabas)說,“這意味著我們可以向公眾提供更多的資訊來監督官員們的所為,並可以就事關公眾利益的事件進行辯論。”

新唐人記者趙培、陳月秀綜合報導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