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6月30日讯】我叫朱德萍,女,1945年9月1日出生,现龄63岁,湖北省荆州市环境保护监理总站职工,2001年7月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朱德萍曾担任市环保局财务科长期间,代出纳保管10万元公款储蓄本息有价票据因受局领导干扰,移交未完结,有关财务账款、账目、帐表等经济业务事项,停滞在移交过程中,等待局领导依照《会计法》第41条规定办理交结手续,属于工作未了的事,2002年5月市纪委为了政绩,制造矛盾,颠倒黑白,以权定性为贪污经济案件,也未经市纪委审理部门核查,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造本案冤假错案。
一、滥用法外特权
1、以“双规”之名非法拘禁严重违反办案程式,2002年5月14日市纪委周主任骗我以协助查账为由“双规”,一不出示“双规”文书。二、不办理立案相关法律手续,三、就“双规”事宜无人与我谈话,四、我一个普通基层党员,直接“提升”由市纪委开除党籍时,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经本人签字,更不给我讲话的机会,就生效执行。在所谓双规中24小时被2—5人监控,不得出房门半步,其中有警校学生,基本“放风”自由权也不给予我,非法拘禁长达74天,此间两次转移关押场所。我女儿是银行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既不是党员,更不是环保局职工,也无辜以“双规”拘禁一个星期,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被侵犯。
2、以权代法,弧傲霸气,办案人员称:“你要老实交待问题,好好配合,否则,我们搞得你身败名烈,你信不信?”又称:“只要是我们纪委办的案子,公、检、法都要照办的”。这种凌驾党纪国法之上的恶劣作风贯穿本案始终。
3、干扰司法,转稼责任,本案在事实真相未弄清楚前,在司法机关已经介入审理阶段中,荆州市纪委于2002年11月3日先入为主,以言治罪,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荆州日报上公示,在网上传播,定性所谓 “朱德萍贪污经济案”调子。给我和家属再次造成重大伤害。为了达到将我送进牢房的目的,在澎涨权力之下,(两位检察官告知,)市纪检一室高主任到检察机关拍着桌子霸道称:“朱德萍的案子就是贪污案”,这样检察机关,一审法院迫于压力,违心作出朱德萍贪污罪(未遂)起诉和判决。事未甘休,后又追踪到二审法院查办此案,荆州中院屈从权势,无奈之下违反审判程式,直接在终审判决书上改判朱德萍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导致本案挪用公款罪一案,未开庭审理,而错误判决为起因,而我宁愿坐牢不容屈辱,要讨个公正说法,这起冤假错案的源头是荆州市纪委。
4、非法搜家,违反宪法取证,市纪检一室高永红、彭国斌等人五次超越职权,搜查我家及其女儿家时,一不出示任何工作证件;二未出示搜家,扣押的相关法律文书,三也未通知检察,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四彭国斌无持证上岗资格。被非法搜家拿走的;代保管四张有价票据本息计12.50万元原始书证《含3065.10元》、工作笔记账本《红塑胶封面》、吴贵和信用卡、朱德萍被局长打击报复致伤的医药费影本、行政档、会计业务书证……把本来反映情况持各种书证的原告,变成了某些人自行规定犯罪证据,变成了被告。
5、违纪违规暴力抢取证据,2002年5月17日晚上,周主任一行4、5人强行撬开我原财务科办公抽屉,肆无忌弹拿走移交未完结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以及学习工作用品,不办理登记手续,不给当事人开具财物清单,扣押至今不退还。市纪委有人告知,有些帐据以按案件需要,断章取义用作证据。市纪委粟常委称:“为什么要退,都是公家的”,这种强盗逻辑,是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潮弄。
6、明目张胆,侵占扣押私人财物,彭国斌在搜家时拿走与案件无关的私人财物。①、有鉴赏价值的绘画书籍;②、照像机闪光灯;③、朱德萍、吴贵和身份证;④、女儿存单2.5万元及2000美元;⑤、扣押手提包中的300元现金;⑥、吴贵和向他人借款交给彭国斌的现金9万多元等等至今被市纪委非法侵占,谁监管?
二、伪造证据,陷害人
1、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办案人员彭国斌用事先写好的笔录材料,以我女儿前途胁迫,采取骗、诱、逼等非法手段,强行要我按照彭国斌的意思签字按手印,不准看内容,有的材料是彭编造好后叫我照样抄一遍,如资金支出情况:有的表格是彭制作好后,叫我依样画葫照列制一遍,如职工福利及奖金,“我的认识”材料是彭国斌则令我按小说大法官市委书记的认识定位后摘入抄写的,经彭国斌亲手整理,“关于朱德萍错误的材料”事隔4年后于2006年8月2日才得知“见面材料”的这样标题,其内容至今仍不明,也不允许我看材料,类式不明的事很多很多。如果不按彭国斌意思去做,被称“不听党的话、态度不好,不准睡觉,不准吃饭,不放你回家”?我被滥施惩罚,心脏病、血压高突发。没有想到,那些骗人、坑人、蒙拐人的照写照抄不真实,不客观的材料,竞变成了本案定性的证据。作假、作弊,作乱的笔录材料是由市纪委工作人员精心策划后,导致本案冤假错案的祸根。
2、彭国斌根据案件需要,拼凑编造了吴贵和信用卡上两笔存款相加合计104482元数额,指鹿为马认定是代保管到期本息107470元,数额和内涵明显不相符,虚列证据链材料,事实上既无其他证据佐证,又不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使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被隐瞒。
3、在关押期间,我没有交给市纪委一分文的钱款,彭国斌却在打出两张白纸条上称:“暂收朱德萍退赔款现金219752.63元。”彭隐瞒了该事的真相欺上瞒下,提供伪证,嫁祸于人,其一,彭国斌搜家拿走的代保管本息有价票据12.50万元原始书证,并擅自将未到期票据,提前勾兑现金且掩耳盗铃行为所致:其二,彭国斌私自打电话直接向家属多次索要赎金9万多元,对家人称:“没有钱交去借,交钱就放人”,导致本该不属涉案的事,不属脏款的事,被刻意暗箱操作违反党纪行为所致。结果收了家属借来的钱后,我被市纪委莫名奇妙地送到司法机关刑事拘留。
三、为办成贪污“铁案”,在盖有市纪委印章的证据上作弊诬告人。
1、案卷内提供的1995年9月4日“出纳移交表书证”,根本不属于1997年11月28日“财务工作移交及说明”的书证的事情,从发生时间、性质内涵、情节事项,人员结构等明明是两个概念、两件事情,证据与事实不符,彭国斌故意搅合认定为一码事,编造相关假证使证据混乱以假乱真,误导他人正确断案。
2、市纪委提交的1997年11月28日“移交清单,现金”两张移交案件书证,明明是出纳谢俊勇制作,却被办案人员指认是我制作,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称“朱德萍把10万元有价票据不记录在移交表上就是贪污!!”彭国斌提交的假案,编造的假材料、蒙骗很多层面的领导和办案机关,并作出了错误的判案,只要品德正派,客观,公正就可以从笔迹,内容情节,工作职责,来识别事实真伪,彭在其职责内没有去做。就出纳谢俊勇制作移交清单书证的事情而言,一我不知情,二我未签名,三不是我制表,四法定监交人曾凡军、接收人顾文俊未签字,这种泯灭良知、背弃正义、违背常识确认的贪污案件,恰恰印证市纪委栽脏陷害我事实存在。
3、明明1997年3月27日户名“环保”10万元有价票据记录在局财务账上,是出纳谢俊勇委托我代保管的票据,而1997年7月3日户名“黄保菊”10万元存单属账外款项,彭国斌故意张冠李戴把“环保”账上有价票据指认为账外款项,做手脚伪造证据,诬告我代保管票据是小金库账外帐是贪污。事实证明,案卷内提供现有的书证,无论是帐内“环保”款,还是账外 “黄保菊” 款都是公款,都分别记录在财务账上的有价证券和暂存款会计科目上,为何贪污???这算不算捏造、算不算歪曲事实、诬告。
4、为办成贪污铁案,市纪委还聘请没有鉴定资格的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鉴定审计贪污结论,(经查该所并不具备鉴定资格),该鉴定结论直接导致法院的错误裁判。请问纪委官员为何这般,公理何在?
四、究竟谁在搞腐败
1、单位公款储蓄获取的利息收入包括银行的贴水利息在内,是金融政策规定结算业务事项,属于当时历史政策正当合法产业收入。不是非法所得,更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获利。按省、市工作会议决定,用于业务费,职工福利和奖金,有帐有证,有会议记录,有职工领款签字的书证。在会计核算上,对收入和支出记载会计科目中,这种收支核算在全国各行业普通存在,不是个案,也未作经济案件定论。现行党纪党规及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法条规定,作贪污、私分公款、受贿等定位。市纪委违背历史事实,曲解党纪法规,将该项正常的经济业务收支随意自行定性我被圈进贪污经济窝案,强行扣上贪污、挪用、私分、受贿等种种帽子,给予惩罚,并打出白条大肆收受现金,不盖单位财务专章,不上单位财务帐,更不上缴国库。有人告知,这些所谓案件钱款,被市纪委偷梁换柱另设小金库,另设账外帐用于圈置土地,兴修福利住房,将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有的办案人员收钱、白纸条都不开,通过暗结后放人。本案就是其中案例之一。
2、我被关押审理中,有人找丈夫吴贵和提出“私了暗结”并称:“你想不想救朱德萍,只要将私分的100万元拿出来问题就解决了”。丈夫将此事向有关部门举报,“私了”事件未得逞,我却遭陷害报复、坐牢三年。深刻领会欲家之罪何患无词的内涵。
3、本案在(2002)沙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上,明文要求荆州市纪委将收缴107470元退还给荆州市环保局,市纪委置法律而不顾,将该款隐瞒下来截留,自身揭露办案是假,贪赃枉法收钱是真。
4、2007年11月15日,工作人员提供在2003年7月一张会计凭证上记录市纪委截留案件钱款仅此一笔高达500多万元挪作经费,这是对反腐败工作执行力、公信力的嘲弄!!!
5、市纪委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先后出示(2002)荆纪移字第1号认定我贪污公款170082.63元,私分公款个人所得21900元,不当得利19970元,共计211952.63元;荆纪审(2003)23号认定我贪污公款55772.05元,私分公款个人所得41848.08元;挪用公款100000元,收受贿赂15812.50元,共计213432.63元;2002年7月白条收据认定退赔款计219752.63元等三种文书,漏洞百出,相互矛盾,从本案定性的内容情节,认定专案数额都大相径庭,且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和解释,也不告知我本人,更为蹊跷的是白条收款数超出任何文件定性的数额:我的党龄、工作职务,工作调离时间以及退休时间等等基本情况都出现错误事件,在这种低品质的执纪环境里,本案编造的冤假错案也就不奇怪了。
综上所述,荆州市纪委在办理本案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刑讯逼供,严重违纪违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宪法第13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违反党章第一章第四条第4—8款: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第84条第2款、第117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43条、第147款。六年来我依法按程式对荆州纪委违纪违法、触犯刑法的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诉遭遇坎坷挫折,至今纪委部门在其职责内,该为而不为,上下推诿、无期拖延,违背党中央十六大、十七大路线方针政策,对此,我再次进京上访控告,请求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本案的冤假错案,严惩腐败,为民伸张正义!!!
此致
强烈要求
1、查清事实,纠正错误,消除影响,还我公道,依法撤销荆纪审(2003)23号。
2、停止侵害依法归还非法收取的94752.63元人民币和非法扣押的个人财物及女儿写给我的书信。
3、依法归还用暴力扣押的各种账簿和个人学习工作用品。
4、依法对市纪委及其相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立案调查并给予严肃处理。
上访人朱德萍 本人现在北京
手机:13261327461
电话:07168919546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黄家塘19号
20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