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6月30日訊】我叫朱德萍,女,1945年9月1日出生,現齡63歲,湖北省荊州市環境保護監理總站職工,2001年7月退休,享受退休待遇。
朱德萍曾擔任市環保局財務科長期間,代出納保管10萬元公款儲蓄本息有價票據因受局領導干擾,移交未完結,有關財務賬款、帳目、帳表等經濟業務事項,停滯在移交過程中,等待局領導依照《會計法》第41條規定辦理交結手續,屬於工作未了的事,2002年5月市紀委為了政績,製造矛盾,顛倒黑白,以權定性為貪污經濟案件,也未經市紀委審理部門核查,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製造本案冤假錯案。
一、濫用法外特權
1、以“雙規”之名非法拘禁嚴重違反辦案程式,2002年5月14日市紀委周主任騙我以協助查帳為由“雙規”,一不出示“雙規”文書。二、不辦理立案相關法律手續,三、就“雙規”事宜無人與我談話,四、我一個普通基層黨員,直接“提升”由市紀委開除黨籍時,既不告知本人,也不經本人簽字,更不給我講話的機會,就生效執行。在所謂雙規中24小時被2—5人監控,不得出房門半步,其中有警校學生,基本“放風”自由權也不給予我,非法拘禁長達74天,此間兩次轉移關押場所。我女兒是銀行一名普通工作人員既不是黨員,更不是環保局職工,也無辜以“雙規”拘禁一個星期,人身權利、政治權利被侵犯。
2、以權代法,弧傲霸氣,辦案人員稱:“你要老實交待問題,好好配合,否則,我們搞得你身敗名烈,你信不信?”又稱:“只要是我們紀委辦的案子,公、檢、法都要照辦的”。這種淩駕黨紀國法之上的惡劣作風貫穿本案始終。
3、干擾司法,轉稼責任,本案在事實真相未弄清楚前,在司法機關已經介入審理階段中,荊州市紀委於2002年11月3日先入為主,以言治罪,召開新聞發佈會,在荊州日報上公示,在網上傳播,定性所謂 “朱德萍貪污經濟案”調子。給我和家屬再次造成重大傷害。為了達到將我送進牢房的目的,在澎漲權力之下,(兩位檢察官告知,)市紀檢一室高主任到檢察機關拍著桌子霸道稱:“朱德萍的案子就是貪污案”,這樣檢察機關,一審法院迫於壓力,違心作出朱德萍貪污罪(未遂)起訴和判決。事未甘休,後又追蹤到二審法院查辦此案,荊州中院屈從權勢,無奈之下違反審判程式,直接在終審判決書上改判朱德萍挪用公款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導致本案挪用公款罪一案,未開庭審理,而錯誤判決為起因,而我寧願坐牢不容屈辱,要討個公正說法,這起冤假錯案的源頭是荊州市紀委。
4、非法搜家,違反憲法取證,市紀檢一室高永紅、彭國斌等人五次超越職權,搜查我家及其女兒家時,一不出示任何工作證件;二未出示搜家,扣押的相關法律文書,三也未通知檢察,法院工作人員到現場,四彭國斌無持證上崗資格。被非法搜家拿走的;代保管四張有價票據本息計12.50萬元原始書證《含3065.10元》、工作筆記帳本《紅塑膠封面》、吳貴和信用卡、朱德萍被局長打擊報復致傷的醫藥費影本、行政檔、會計業務書證……把本來反映情況持各種書證的原告,變成了某些人自行規定犯罪證據,變成了被告。
5、違紀違規暴力搶取證據,2002年5月17日晚上,周主任一行4、5人強行撬開我原財務科辦公抽屜,肆無忌彈拿走移交未完結的會計憑證,財務帳簿,會計報表,會計資料以及學習工作用品,不辦理登記手續,不給當事人開具財物清單,扣押至今不退還。市紀委有人告知,有些帳據以按案件需要,斷章取義用作證據。市紀委粟常委稱:“為什麼要退,都是公家的”,這種強盜邏輯,是對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潮弄。
6、明目張膽,侵佔扣押私人財物,彭國斌在搜家時拿走與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①、有鑒賞價值的繪畫書籍;②、照像機閃光燈;③、朱德萍、吳貴和身份證;④、女兒存單2.5萬元及2000美元;⑤、扣押手提包中的300元現金;⑥、吳貴和向他人借款交給彭國斌的現金9萬多元等等至今被市紀委非法侵佔,誰監管?
二、偽造證據,陷害人
1、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辦案人員彭國斌用事先寫好的筆錄材料,以我女兒前途脅迫,採取騙、誘、逼等非法手段,強行要我按照彭國斌的意思簽字按手印,不准看內容,有的材料是彭編造好後叫我照樣抄一遍,如資金支出情況:有的表格是彭製作好後,叫我依樣畫葫照列制一遍,如職工福利及獎金,“我的認識”材料是彭國斌則令我按小說大法官市委書記的認識定位後摘入抄寫的,經彭國斌親手整理,“關於朱德萍錯誤的材料”事隔4年後於2006年8月2日才得知“見面材料”的這樣標題,其內容至今仍不明,也不允許我看材料,類式不明的事很多很多。如果不按彭國斌意思去做,被稱“不聽黨的話、態度不好,不准睡覺,不准吃飯,不放你回家”?我被濫施懲罰,心臟病、血壓高突發。沒有想到,那些騙人、坑人、蒙拐人的照寫照抄不真實,不客觀的材料,競變成了本案定性的證據。作假、作弊,作亂的筆錄材料是由市紀委工作人員精心策劃後,導致本案冤假錯案的禍根。
2、彭國斌根據案件需要,拼湊編造了吳貴和信用卡上兩筆存款相加合計104482元數額,指鹿為馬認定是代保管到期本息107470元,數額和內涵明顯不相符,虛列證據鏈材料,事實上既無其他證據佐證,又不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使其主要事實的證據之間存在相互矛盾被隱瞞。
3、在關押期間,我沒有交給市紀委一分文的錢款,彭國斌卻在打出兩張白紙條上稱:“暫收朱德萍退賠款現金219752.63元。”彭隱瞞了該事的真相欺上瞞下,提供偽證,嫁禍於人,其一,彭國斌搜家拿走的代保管本息有價票據12.50萬元原始書證,並擅自將未到期票據,提前勾兌現金且掩耳盜鈴行為所致:其二,彭國斌私自打電話直接向家屬多次索要贖金9萬多元,對家人稱:“沒有錢交去借,交錢就放人”,導致本該不屬涉案的事,不屬髒款的事,被刻意暗箱操作違反黨紀行為所致。結果收了家屬借來的錢後,我被市紀委莫名奇妙地送到司法機關刑事拘留。
三、為辦成貪污“鐵案”,在蓋有市紀委印章的證據上作弊誣告人。
1、案卷內提供的1995年9月4日“出納移交表書證”,根本不屬於1997年11月28日“財務工作移交及說明”的書證的事情,從發生時間、性質內涵、情節事項,人員結構等明明是兩個概念、兩件事情,證據與事實不符,彭國斌故意攪合認定為一碼事,編造相關假證使證據混亂以假亂真,誤導他人正確斷案。
2、市紀委提交的1997年11月28日“移交清單,現金”兩張移交案件書證,明明是出納謝俊勇製作,卻被辦案人員指認是我製作,並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稱“朱德萍把10萬元有價票據不記錄在移交表上就是貪污!!”彭國斌提交的假案,編造的假材料、矇騙很多層面的領導和辦案機關,並作出了錯誤的判案,只要品德正派,客觀,公正就可以從筆跡,內容情節,工作職責,來識別事實真偽,彭在其職責內沒有去做。就出納謝俊勇製作移交清單書證的事情而言,一我不知情,二我未簽名,三不是我製錶,四法定監交人曾凡軍、接收人顧文俊未簽字,這種泯滅良知、背棄正義、違背常識確認的貪污案件,恰恰印證市紀委栽髒陷害我事實存在。
3、明明1997年3月27日戶名“環保”10萬元有價票據記錄在局財務帳上,是出納謝俊勇委託我代保管的票據,而1997年7月3日戶名“黃保菊”10萬元存單屬帳外款項,彭國斌故意張冠李戴把“環保”帳上有價票據指認為帳外款項,做手腳偽造證據,誣告我代保管票據是小金庫帳外帳是貪污。事實證明,案卷內提供現有的書證,無論是帳內“環保”款,還是帳外 “黃保菊” 款都是公款,都分別記錄在財務帳上的有價證券和暫存款會計科目上,為何貪污???這算不算捏造、算不算歪曲事實、誣告。
4、為辦成貪污鐵案,市紀委還聘請沒有鑒定資格的湖北五環會計師事務所,仲介機構出具虛假的鑒定審計貪污結論,(經查該所並不具備鑒定資格),該鑒定結論直接導致法院的錯誤裁判。請問紀委官員為何這般,公理何在?
四、究竟誰在搞腐敗
1、單位公款儲蓄獲取的利息收入包括銀行的貼水利息在內,是金融政策規定結算業務事項,屬於當時歷史政策正當合法產業收入。不是非法所得,更不是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獲利。按省、市工作會議決定,用於業務費,職工福利和獎金,有帳有證,有會議記錄,有職工領款簽字的書證。在會計核算上,對收入和支出記載會計科目中,這種收支核算在全國各行業普通存在,不是個案,也未作經濟案件定論。現行黨紀黨規及法律法規中沒有明文法條規定,作貪污、私分公款、受賄等定位。市紀委違背歷史事實,曲解黨紀法規,將該項正常的經濟業務收支隨意自行定性我被圈進貪污經濟窩案,強行扣上貪污、挪用、私分、受賄等種種帽子,給予懲罰,並打出白條大肆收受現金,不蓋單位財務專章,不上單位財務帳,更不上繳國庫。有人告知,這些所謂案件錢款,被市紀委偷樑換柱另設小金庫,另設帳外帳用於圈置土地,興修福利住房,將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有的辦案人員收錢、白紙條都不開,通過暗結後放人。本案就是其中案例之一。
2、我被關押審理中,有人找丈夫吳貴和提出“私了暗結”並稱:“你想不想救朱德萍,只要將私分的100萬元拿出來問題就解決了”。丈夫將此事向有關部門舉報,“私了”事件未得逞,我卻遭陷害報復、坐牢三年。深刻領會欲家之罪何患無詞的內涵。
3、本案在(2002)沙刑初字第178號刑事判決書上,明文要求荊州市紀委將收繳107470元退還給荊州市環保局,市紀委置法律而不顧,將該款隱瞞下來截留,自身揭露辦案是假,貪贓枉法收錢是真。
4、2007年11月15日,工作人員提供在2003年7月一張會計憑證上記錄市紀委截留案件錢款僅此一筆高達500多萬元挪作經費,這是對反腐敗工作執行力、公信力的嘲弄!!!
5、市紀委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先後出示(2002)荊紀移字第1號認定我貪污公款170082.63元,私分公款個人所得21900元,不當得利19970元,共計211952.63元;荊紀審(2003)23號認定我貪污公款55772.05元,私分公款個人所得41848.08元;挪用公款100000元,收受賄賂15812.50元,共計213432.63元;2002年7月白條收據認定退賠款計219752.63元等三種文書,漏洞百出,相互矛盾,從本案定性的內容情節,認定專案數額都大相徑庭,且都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和解釋,也不告知我本人,更為蹊蹺的是白條收款數超出任何文件定性的數額:我的黨齡、工作職務,工作調離時間以及退休時間等等基本情況都出現錯誤事件,在這種低品質的執紀環境裏,本案編造的冤假錯案也就不奇怪了。
綜上所述,荊州市紀委在辦理本案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刑訊逼供,嚴重違紀違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違反憲法第13條、第3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違反黨章第一章第四條第4—8款:違反黨紀處分條例第84條第2款、第117條、第134條、第135條、第143條、第147款。六年來我依法按程式對荊州紀委違紀違法、觸犯刑法的行為提出控告和申訴遭遇坎坷挫折,至今紀委部門在其職責內,該為而不為,上下推諉、無期拖延,違背黨中央十六大、十七大路線方針政策,對此,我再次進京上訪控告,請求黨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核實本案的冤假錯案,嚴懲腐敗,為民伸張正義!!!
此致
強烈要求
1、查清事實,糾正錯誤,消除影響,還我公道,依法撤銷荊紀審(2003)23號。
2、停止侵害依法歸還非法收取的94752.63元人民幣和非法扣押的個人財物及女兒寫給我的書信。
3、依法歸還用暴力扣押的各種帳簿和個人學習工作用品。
4、依法對市紀委及其相關辦案人員違法違紀的行為立案調查並給予嚴肅處理。
上訪人朱德萍 本人現在北京
手機:13261327461
電話:07168919546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黃家塘19號
20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