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发表,都是对国际社会的忽悠。六四前夕发生的事和中共政府再次承诺保护人权联系在一起。
六四前数十名中国冤民大同盟成员,在2009.5.27深夜遭到上海公安的严厉打压;冤民大同盟副总干事吕龙珍被刑事拘留三十天,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还有上访十年,六十四岁的冤民秦裕泰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吴党英、丁菊英等一批冤民大同盟主要成员遭到行政拘留,罪名都是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原因很简单,十多年上访中共政府行政乱作为,制造冤民。
绝望的上访冤民团结在一起,依《宪法》赋予的权利上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维护《宪法》的尊严。
中共政府组织大批截访人员赴京,大肆抓捕殴打上访冤民,肆意蹂躏贱踏《宪法》。冤民大同盟大批成员被软禁在黑监狱,裘美丽女士在6.12去北京遭暴力殴打;周敏文女士6月6日在上海旅馆被软禁期间遭到暴力殴打,双耳的耳膜穿空,目前无法听到声音。
周敏文简介:2002年家在卢湾区的二套商品房遭到强拆,当天周敏文被打成轻微脑震荡,公婆被关奉贤精神病医院。三年间家属根本不知公婆去向,2005年婆婆突然宣布死亡。家属连婆婆临终的面都未见上。公公三年后见到已成痴呆,至今婆婆尸体尚未火化。
以上几个人和事只是冰山一角,这与中共政府在竞选联合国人权理事国的庄严承诺是格格不入!
黑监狱,冤民手机被没收,断绝了对外的一切通信联系。《宪法》第四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与中共政府在联合国承诺落实我国《宪法》原则犹如地狱到天堂。
试问六四前夕,政府如此对待冤民大同盟成员和全国维权访民,是那一条法律赋予公安的权利?中共政府忘记在联合国作出的保护人权并落实宪法原则的承诺书墨迹未干,就开始公然践踏《宪法》!中共一面高喊保护人权,一面将访民的人身自由任意剥夺,这是一个讲民主讲人权、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政府吗?为什么中共政府能如此执法?很显然,就是一党制;没有人监督监管。
新闻媒体为什么不如实报道呢?只能说明一个道理:是一党专制的具体表现。新闻媒体是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的唯一一道防线,如果新闻媒体都被人为掌控,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公平和正义吗?笔者以上揭露公安践踏《宪法》的行为就层出不穷。今天我把我所写的文章投书海外媒体发表就是证明在国内我的呐喊根本不能见诸报端。
中共承诺并大肆宣传中共政府批准加入《残疾人权利国家公约》,可我的妻子被公安于2005.9.19抓捕,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黄浦区精神病院。我的妻子是残疾人,按照《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不被非发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做为剥夺自由的理由”《残疾人权利国家公约》中共政府已批准实施了,《公约》的内容条款公安知晓吗?可上海市公安居然无动于衷,在网上向上海市公安局市政府呼吁召开有中外记者、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可中共国政府却对此装聋作哑。所以面对中共政府庄重承诺“保护人权”,吁请国际社会密切关注中共政府的谎言。
关于承诺中谈到信访,在此要告诉国际社会,所有上访90%以上的上访冤民是政府违法侵权造成。可按照信访制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那么当初违法侵权就是地方政府。可如今却要求违法侵权的政府解决自己的问题。能解决吗?于是出现了拖了一年又一年。上访冤民对如此虚伪的信访已绝望了,上访冤民到北京去上访变成了到北京治安总队申请示威游行。到北京各重要部门去抗议。更有冤民到北京三里屯去寻找联合国难民署告洋状。还有人到美驻华领事馆控诉中国的人权倒退,以期待国际社会的重视。
去年12.9,人权宣言六十周年,上海38位冤民赴港成立中国冤民大同盟到中联办游行请愿,希望将访民受冤的冤情上达党中央国务院引起重视。并借香港这块较为自由的一块宝地,引来多家媒体的采访、报道上海的冤民状况,希望能引起中共政府的关注。
可中共政府在今年六四期间的行为却与在联合国的庄严承诺“保护人权”背道而驰。在此呼吁国际社会不但要密切关注,更要为冤民呐喊,并在适当时机敦促中共政府在人权方面要言行一致,更希望联合国派人权机构到中国调查人权状况。综观承诺“保护人权”一文中所例条款。有两点中共政府没有提到,第一点新闻采访自由,接受海外媒体采访是有罪的。
例如中国冤民大同盟副总干事吕龙珍在2007年9月因接受法国记者“布里斯”的采访遭到刑事拘留。因公安神速,吕龙珍没有被采访成功。故采访未遂,改行政拘留。第二点中共政府关于1998在联合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提到什么时候能加入。根据该国际公约“个人对国家侵犯其人权而向国际人权机构投诉,前提是必须在用尽国内法律行政和司法所提供的一切补救办法。人权事务委员会方可受理。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应将可接受的任何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的任何规定的议定书缔约国注意,收到通知的国家就相关问题在六个月内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解释或澄清,并说明是否为解决问题采取了任何补救办法。一个寻求在联合国任人权理事国的政府却不敢承诺该国际公约什么时候能批准。这对一个有13亿中国人的政府,是对13亿中国人的不负责任。剥夺了13亿中国人享受的做人应该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时也有损中国在联合国任常任理事国的光辉形象。因为在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就是中国至今还未批准加入。为什么迟迟不能批准?一、他不想受任何机构监督,二、一旦批准上访十多年的冤民个个够条件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投诉。这对一个一向标榜自己人权状况好的政府是最不愿看到的。故而在这次承诺保护人权”备忘录中“我国政府就只字未提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请问在国际公约中最主要的人权国际公约签署十一年不获批准。那么所谓的承诺“保护人权”还能兑现吗?我前面所讲的在今年六四期间发生的人和事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比,就是因为中国公民享受不了国际公约而得不到国际社会的监督,才会出现今年六四期间违法行政及十多年上访始终毫无结局的悲惨上访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