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府重申保護人權下的中國冤民狀況

關于《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和《國家人權行動計划》的發表,都是對國際社會的忽悠。六四前夕發生的事和中共政府再次承諾保護人權聯系在一起。

六四前數十名中國冤民大同盟成員,在2009.5.27深夜遭到上海公安的嚴厲打壓;冤民大同盟副總干事呂龍珍被刑事拘留三十天,罪名是“聚眾扰亂社會秩序”。還有上訪十年,六十四歲的冤民秦裕泰被刑事拘留三十天。吳党英、丁菊英等一批冤民大同盟主要成員遭到行政拘留,罪名都是就“聚眾扰亂社會秩序”。原因很簡單,十多年上訪中共政府行政亂作為,制造冤民。

絕望的上訪冤民團結在一起,依《憲法》賦予的權利上訪,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對國家机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机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机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維護《憲法》的尊嚴。

中共政府組織大批截訪人員赴京,大肆抓捕毆打上訪冤民,肆意蹂躪賤踏《憲法》。冤民大同盟大批成員被軟禁在黑監獄,裘美麗女士在6.12去北京遭暴力毆打;周敏文女士6月6日在上海旅館被軟禁期間遭到暴力毆打,雙耳的耳膜穿空,目前無法听到聲音。

周敏文簡介:2002年家在盧灣區的二套商品房遭到強拆,當天周敏文被打成輕微腦震蕩,公婆被關奉賢精神病醫院。三年間家屬根本不知公婆去向,2005年婆婆突然宣布死亡。家屬連婆婆臨終的面都未見上。公公三年后見到已成痴呆,至今婆婆尸体尚未火化。

以上几個人和事只是冰山一角,這与中共政府在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國的庄嚴承諾是格格不入!

黑監獄,冤民手机被沒收,斷絕了對外的一切通信聯系。《憲法》第四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三十七條“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這与中共政府在聯合國承諾落實我國《憲法》原則猶如地獄到天堂。

試問六四前夕,政府如此對待冤民大同盟成員和全國維權訪民,是那一條法律賦予公安的權利?中共政府忘記在聯合國作出的保護人權并落實憲法原則的承諾書墨跡未干,就開始公然踐踏《憲法》!中共一面高喊保護人權,一面將訪民的人身自由任意剝奪,這是一個講民主講人權、依法治國、執政為民的政府嗎?為什么中共政府能如此執法?很顯然,就是一党制;沒有人監督監管。

新聞媒体為什么不如實報道呢?只能說明一個道理:是一党專制的具体表現。新聞媒体是監督政府依法執政的唯一一道防線,如果新聞媒体都被人為掌控,那么這個社會還有公平和正義嗎?筆者以上揭露公安踐踏《憲法》的行為就層出不窮。今天我把我所寫的文章投書海外媒体發表就是證明在國內我的吶喊根本不能見諸報端。

中共承諾并大肆宣傳中共政府批准加入《殘疾人權利國家公約》,可我的妻子被公安于2005.9.19抓捕,至今仍被非法關押在上海市黃浦區精神病院。我的妻子是殘疾人,按照《殘疾人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二款“不被非發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的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殘疾做為剝奪自由的理由”《殘疾人權利國家公約》中共政府已批准實施了,《公約》的內容條款公安知曉嗎?可上海市公安居然無動于衷,在网上向上海市公安局市政府呼吁召開有中外記者、社會各界人士參与的公開听證會。可中共國政府卻對此裝聾作啞。所以面對中共政府庄重承諾“保護人權”,吁請國際社會密切關注中共政府的謊言。

關于承諾中談到信訪,在此要告訴國際社會,所有上訪90%以上的上訪冤民是政府違法侵權造成。可按照信訪制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那么當初違法侵權就是地方政府。可如今卻要求違法侵權的政府解決自己的問題。能解決嗎?于是出現了拖了一年又一年。上訪冤民對如此虛偽的信訪已絕望了,上訪冤民到北京去上訪變成了到北京治安總隊申請示威游行。到北京各重要部門去抗議。更有冤民到北京三里屯去尋找聯合國難民署告洋狀。還有人到美駐華領事館控訴中國的人權倒退,以期待國際社會的重視。

去年12.9,人權宣言六十周年,上海38位冤民赴港成立中國冤民大同盟到中聯辦游行請愿,希望將訪民受冤的冤情上達党中央國務院引起重視。并借香港這塊較為自由的一塊寶地,引來多家媒体的采訪、報道上海的冤民狀況,希望能引起中共政府的關注。

可中共政府在今年六四期間的行為卻与在聯合國的庄嚴承諾“保護人權”背道而馳。在此呼吁國際社會不但要密切關注,更要為冤民吶喊,并在适當時机敦促中共政府在人權方面要言行一致,更希望聯合國派人權机构到中國調查人權狀況。綜觀承諾“保護人權”一文中所例條款。有兩點中共政府沒有提到,第一點新聞采訪自由,接受海外媒体采訪是有罪的。

例如中國冤民大同盟副總干事呂龍珍在2007年9月因接受法國記者“布里斯”的采訪遭到刑事拘留。因公安神速,呂龍珍沒有被采訪成功。故采訪未遂,改行政拘留。第二點中共政府關于1998在聯合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提到什么時候能加入。根据該國際公約“個人對國家侵犯其人權而向國際人權机构投訴,前提是必須在用盡國內法律行政和司法所提供的一切補救辦法。人權事務委員會方可受理。

根据《任擇議定書》第四條的規定,人權事務委員會應將可接受的任何來文提請被控違反《公約》的任何規定的議定書締約國注意,收到通知的國家就相關問題在六個月內向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書面解釋或澄清,并說明是否為解決問題采取了任何補救辦法。一個尋求在聯合國任人權理事國的政府卻不敢承諾該國際公約什么時候能批准。這對一個有13億中國人的政府,是對13億中國人的不負責任。剝奪了13億中國人享受的做人應該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同時也有損中國在聯合國任常任理事國的光輝形象。因為在聯合國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就是中國至今還未批准加入。為什么遲遲不能批准?一、他不想受任何机构監督,二、一旦批准上訪十多年的冤民個個夠條件向聯合國人權机构投訴。這對一個一向標榜自己人權狀況好的政府是最不愿看到的。故而在這次承諾保護人權”備忘錄中“我國政府就只字未提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請問在國際公約中最主要的人權國際公約簽署十一年不獲批准。那么所謂的承諾“保護人權”還能兌現嗎?我前面所講的在今年六四期間發生的人和事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比,就是因為中國公民享受不了國際公約而得不到國際社會的監督,才會出現今年六四期間違法行政及十多年上訪始終毫無結局的悲慘上訪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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