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5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姓名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外国人归化台湾国籍后,应取中文姓名,且可以原有外文姓名的罗马拼音并列登记。
根据现行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台湾国籍取得身份时,须以中文姓名登记户籍,即须以原有外文姓名音译后以中文登记。
立法委员提案说明指出,外文音译成中文姓名,有时会因当事人对中华文化了解不深等问题,造成生活困扰,且若政府资讯系统中可并列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可减少因中文译名雷同造成的作业程序不便,降低身份辨识困难度。
内政部次长简太郎表示,若修正条文,可能造成本名认定混淆,易发生不知要以外国人中文姓名或原有外文姓名为本名的争议。
此外,简太郎说,外国人归化为台湾人,权利义务就与台湾人相同,其中文姓氏应符合台湾人习惯,且世界各国文字多样,若归化国民都可并列登记原有外文姓名,将大幅增加资讯系统建置成本。
委员会经协商后,于条文中新增,外国人、无国籍人于归化台湾国籍后,应取中文姓名,并得以原有外文姓名的罗马拼音并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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