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诗:两岸司法协议中有“良心犯条款”

【新唐人2009年5月1日讯】作者﹕鼎诗

民主自由的台湾,有中共非常不熟悉、不敢碰触、甚至非常害怕的“政党轮替”这回事。从四月廿六日台湾国民党跟中国共产党所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内容来看,不懂“法治”的中共看来就是瞎签,只是摆摆场面表示跟台湾当前执政的政府“友好”(可不是对台湾人民友好),否则依照国际惯例及台湾法律,台湾哪天若是正经八百、想方设法的用起这个司法协议来,中共肯定丑态百出,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协议中“政治敏感度”较高的规定,扼要探讨如下:

共产党欲陷当前执政党不仁不义

在司法互助协议中第二章第四项中有“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笔者质疑是中共企图下的“良心犯条款”或“法轮功条款”。

举世皆知,中共利用法律工具迫害维权人士、异议份子、法轮功团体以及图博人士,在极权统治下,只要划归为中共恨之入心、怕之入骨的人士,不是被中共认定为“颠覆国家”、就是扣上“泄漏国家机密”的帽子、或是以“妨害法律实施”罗织入罪。倘若中共想强将这些极权体制下入人于罪的概念加诸台湾执政党政府,要台湾认定在台或来台的维权人士、异议份子或法轮功学员以及图博人士即使“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而要求所谓的“个案协助”,就是明显的要陷执政党于不仁不义,要执政党违反台湾民主自由体制。

当前,执政党政府不会不清楚“民主自由台湾”与“极权统治大陆”的根本分际。除非是两边偷偷摸摸进行“个案协助”,否则堂而皇之的要台湾的执政党以中共的标准行事,台湾人民肯定不会同意,看看港生的成龙近日为了媚中,对民主自由失言所引起两岸三地,尤其是港台人民的强烈抗议,中共就该一叶知秋了。

若中共打的如意算盘,真的是想促使台湾执政党把“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之规定执行成为“良心犯条款”或“法轮功条款”,那会使得更多台湾人民认清中共的邪恶面目,引起台湾人更大的反感,造成中国与台湾更渐行渐远。

中共企图在台湾搞基本法第廿三条立法精神?

上述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假恶斗的中共是真正惧怕真善忍的法轮功,无人不知,对法轮功的迫害,从大陆延伸海外经年,无人不晓。2003年7月1日,中共急于促使港府依基本法第廿三条通过《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企图以“国家安全”为名,在香港搞个“七宗罪”,用以入罪异己。该条例草案中就有香港法律界公认的‘法轮功条款’-在“取缔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项下规定:“保安局局长合理地相信就国家安全利益而言,取缔某本地组织是必要..只有在该本地组织C)从属于某内地组织,而该内地组织 已遭中央基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禁止 (该项禁止已藉明文禁令正式宣布)运作,取缔命令才适用”。当时引起香港法律界及宗教界轩然大波,当年七月一日最少五十万港人走上街头反对基本法第廿三条立法的“七宗罪”,最后中共难堪收场,罪归董建华一帮人。但中共始终没有放弃以第廿三条立法破坏港澳地区的一国两制,今年在澳门地区硬是强渡关山。

中共难不成想在台湾重施故技,要目前开放交流的执政党作为中共“国家安全”的马前卒,向台湾的自由民主开刀?那可以预见的是,台湾站起来反抗的可肯定就不只是五十万人了。

来台犯法或参与迫害的中共官员注意了

然而,从另一方面观察这个协议,中共的如意算盘肯定打错了。

中共官员来台,台湾不可能允许其在中国大陆一样为所欲为,如果中共官员在台湾境内对于台湾人民,包括对法轮功学员有任何触犯第二章第四项共同打击犯罪范围情事,即使能侥幸逃回大陆,台湾政府也可以根据此协议第五项要求中共就“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在此情况下,可以想见,台湾政府即使提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正常要求,中共也很可能恼羞成怒,难堪不已,弃协议于不顾。中共宗教局局长访台叶小文一路在公开场合不敢多言,最后狼狈离台,可做为中共殷鉴。

再说中共多年来签了很多国际人权公约及条约,不必台湾少,却是声名狼藉的不兑现和继续违反,例证可详见于所有具公信力的国际人权组织报告。今年四月下旬跟台湾执政党签的这些个协议,政治意涵远高于实质意义,如果中共玩真的,那所有在“良心犯条款”背后的包藏祸心,就此揭穿。

台湾人民对于中共长期对台湾施以武力犯台的威胁不满,如果中共不仅在国际上对台湾继续施压,还进一步企图染指台湾民主自由的话,那经过民主洗礼、非常自由的台湾人毫无疑问的会尽更大的努力协助中国人解体中共,换言之,“真正属于两千三百万台湾人与中国上亿人民的协议合作,将会落实在联手解体中共,制止迫害”。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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