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詩:兩岸司法協議中有「良心犯條款」

【新唐人2009年5月1日訊】作者﹕鼎詩

民主自由的台灣,有中共非常不熟悉、不敢碰觸、甚至非常害怕的「政黨輪替」這回事。從四月廿六日台灣國民黨跟中國共產黨所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內容來看,不懂「法治」的中共看來就是瞎簽,只是擺擺場面表示跟台灣當前執政的政府「友好」(可不是對台灣人民友好),否則依照國際慣例及台灣法律,台灣哪天若是正經八百、想方設法的用起這個司法協議來,中共肯定醜態百出,限於篇幅,本文僅就協議中「政治敏感度」較高的規定,扼要探討如下:

共產黨欲陷當前執政黨不仁不義

在司法互助協議中第二章第四項中有「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筆者質疑是中共企圖下的「良心犯條款」或「法輪功條款」。

舉世皆知,中共利用法律工具迫害維權人士、異議份子、法輪功團體以及圖博人士,在極權統治下,只要劃歸為中共恨之入心、怕之入骨的人士,不是被中共認定為「顛覆國家」、就是扣上「洩漏國家機密」的帽子、或是以「妨害法律實施」羅織入罪。倘若中共想強將這些極權體制下入人於罪的概念加諸台灣執政黨政府,要台灣認定在台或來台的維權人士、異議份子或法輪功學員以及圖博人士即使「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而要求所謂的「個案協助」,就是明顯的要陷執政黨於不仁不義,要執政黨違反台灣民主自由體制。

當前,執政黨政府不會不清楚「民主自由台灣」與「極權統治大陸」的根本分際。除非是兩邊偷偷摸摸進行「個案協助」,否則堂而皇之的要台灣的執政黨以中共的標準行事,台灣人民肯定不會同意,看看港生的成龍近日為了媚中,對民主自由失言所引起兩岸三地,尤其是港台人民的強烈抗議,中共就該一葉知秋了。

若中共打的如意算盤,真的是想促使台灣執政黨把「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之規定執行成為「良心犯條款」或「法輪功條款」,那會使得更多台灣人民認清中共的邪惡面目,引起台灣人更大的反感,造成中國與台灣更漸行漸遠。

中共企圖在台灣搞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精神?

上述的質疑,並非空穴來風。假惡鬥的中共是真正懼怕真善忍的法輪功,無人不知,對法輪功的迫害,從大陸延伸海外經年,無人不曉。2003年7月1日,中共急於促使港府依基本法第廿三條通過《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企圖以「國家安全」為名,在香港搞個「七宗罪」,用以入罪異己。該條例草案中就有香港法律界公認的『法輪功條款』-在「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項下規定:「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就國家安全利益而言,取締某本地組織是必要..只有在該本地組織C)從屬於某內地組織,而該內地組織 已遭中央基於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禁止 (該項禁止已藉明文禁令正式宣布)運作,取締命令才適用」。當時引起香港法律界及宗教界軒然大波,當年七月一日最少五十萬港人走上街頭反對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七宗罪」,最後中共難堪收場,罪歸董建華一幫人。但中共始終沒有放棄以第廿三條立法破壞港澳地區的一國兩制,今年在澳門地區硬是強渡關山。

中共難不成想在台灣重施故技,要目前開放交流的執政黨作為中共「國家安全」的馬前卒,向台灣的自由民主開刀?那可以預見的是,台灣站起來反抗的可肯定就不只是五十萬人了。

來台犯法或參與迫害的中共官員注意了

然而,從另一方面觀察這個協議,中共的如意算盤肯定打錯了。

中共官員來台,台灣不可能允許其在中國大陸一樣為所欲為,如果中共官員在台灣境內對於台灣人民,包括對法輪功學員有任何觸犯第二章第四項共同打擊犯罪範圍情事,即使能僥倖逃回大陸,台灣政府也可以根據此協議第五項要求中共就「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在此情況下,可以想見,台灣政府即使提出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正常要求,中共也很可能惱羞成怒,難堪不已,棄協議於不顧。中共宗教局局長訪台葉小文一路在公開場合不敢多言,最後狼狽離台,可做為中共殷鑑。

再說中共多年來簽了很多國際人權公約及條約,不必台灣少,卻是聲名狼藉的不兌現和繼續違反,例證可詳見於所有具公信力的國際人權組織報告。今年四月下旬跟台灣執政黨簽的這些個協議,政治意涵遠高於實質意義,如果中共玩真的,那所有在「良心犯條款」背後的包藏禍心,就此揭穿。

台灣人民對於中共長期對台灣施以武力犯台的威脅不滿,如果中共不僅在國際上對台灣繼續施壓,還進一步企圖染指台灣民主自由的話,那經過民主洗禮、非常自由的台灣人毫無疑問的會盡更大的努力協助中國人解體中共,換言之,「真正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與中國上億人民的協議合作,將會落實在聯手解體中共,制止迫害」。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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