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21日讯】(中央社台北21日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前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今天上午宣布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死缓(死刑,但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判决。
综合大陆媒体报导,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志华1999年起担任北京市副市长。至2006年案发时,主管城市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国土房管、体育、轨道交通建设方面的工作。
刘志华曾任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奥运场馆及北京市奥运期间数百亿美元的基础建设项目。
2006年6月9日,刘志华被“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同年6月11日,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决议免去其北京市副市长职务。
2006年12月中旬,刘志华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据调查,刘志华大部分贿款由妻子和情妇收受。刘志华的情妇王建瑞曾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承揽国家网球中心、曲棍球场及射箭赛场等奥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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