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月21日訊】(中央社台北21日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前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今天上午宣佈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的死緩(死刑,但一定期限內暫緩執行)判決。
綜合大陸媒體報導,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劉志華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裁定駁回劉志華的上訴,維持原判。
劉志華1999年起擔任北京市副市長。至2006年案發時,主管城市建設規劃,負責建設、國土房管、體育、軌道交通建設方面的工作。
劉志華曾任北京市2008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奧運場館及北京市奧運期間數百億美元的基礎建設項目。
2006年6月9日,劉志華被「雙規」(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接受調查)。同年6月11日,北京市第12屆人大常委會決議免去其北京市副市長職務。
2006年12月中旬,劉志華被「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據調查,劉志華大部分賄款由妻子和情婦收受。劉志華的情婦王建瑞曾為北京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曾承攬國家網球中心、曲棍球場及射箭賽場等奧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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