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 修正通过“电影法”部分条文,将原订2009年1月落日 的产业投资国产电影片抵税规定,延长5年到2014年, 为产制国片注入强心针。
现行条文规定,为奖励投资制作国片,营利事业投 资达一定规模之电影片制作业之创立或扩充,其原始认 股或应募属该电影片制作业发行之记名股票,持有期间 达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该股票价款之20%限度内, 自当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前项投资抵减税额,其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 超过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50%为限 。但最后年度抵减金额,不在此限。
不过,上述规定将于明年1月到期,立法院修法后 ,将可再延长5年,到2014年才落日。
立法院也修法通过,中央主管机关应协调中央各行 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机构、直辖市、县(市)政府,协 助电影片制作业摄制电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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