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企業投資國片抵稅延到2014年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 修正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將原訂2009年1月落日 的產業投資國產電影片抵稅規定,延長5年到2014年, 為產製國片注入強心針。

現行條文規定,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片,營利事業投 資達一定規模之電影片製作業之創立或擴充,其原始認 股或應募屬該電影片製作業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 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20%限度內, 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 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不過,上述規定將於明年1月到期,立法院修法後 ,將可再延長5年,到2014年才落日。

立法院也修法通過,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行 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 助電影片製作業攝製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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