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09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电)财政部晚间表示,厂商因毒奶粉事件接受退货,可依税法规定认定为销货退回,退回商品如欲报废,也可依法认定报废损失。厂商如果有疑义,也可向所在地国税局洽询。
财政部表示,厂商如果是已开立统一发票者,接受退货后,可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20条规定,取得相关凭证后,办理退营业税。
另外,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定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商品因故报废者,可列商品报废损失的减项。
毒奶粉事件波及相关业者,有关营业税及营所税的部分,财部提醒相关厂商可依相关规定办理,以减少业者损失。
为避免中国毒奶风暴扩大,行政院日前也宣布成立“政府协助企业经营资金专案小组”,专案协助营运正常却一时遭遇困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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