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香港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等举行一次未经批准的游行,被判守行为3个月后提出上诉,星期五终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代表律师指判决将促使当局日后修订法例限制警务处长的权力。
香港终审法院以四比一裁定一宗示威案的被告梁国雄等3人上诉失败。判词指案中人士未有按《公安条例》规定,在进行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前预先通知警务处长,构成罪行。但大法官包致金持相反意见,认为警务处长对游行加以限制的权力,是违反基本法。
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认为自己并未完全败诉。
四五行动成员梁国雄:很明显包致金法官清楚反对这个判决,我不明白为什么法官会认为现在的通知制度是合乎宪法和人权的。
判决也认为,警务处处长在行使酌情权去限制和平集会权利时,现行条例并未清楚说明酌情权的范围,日后公安条例有可能需要修改。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建议政府取消条例中含义不清的良好公共政策的名词和删除有关国家安全的内容。
上诉人代表律师何俊仁:更加要清楚地界定警务处处长的权力范围,不要让他可以用一个很空泛的思维管制公众集会,另外今次不幸的是国家安全的概念没有在这次判决中清楚处理。
2002年2月10日,梁国雄等3人举行一次未经批准的游行,被控违反《公安条例》,3人初审罪名成立,被判守行为3个月。他们不服判决,指《公安条例》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提出上诉。
新唐人记者梁珍在香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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