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上訴失敗,港律師促修訂法例限制警務處長權力

【新唐人】香港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等舉行一次未經批准的游行,被判守行為3個月后提出上訴,星期五終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代表律師指判決將促使當局日后修訂法例限制警務處長的權力。

香港終審法院以四比一裁定一宗示威案的被告梁國雄等3人上訴失敗。判詞指案中人士未有按《公安條例》規定,在進行30人以上的公眾游行前預先通知警務處長,构成罪行。但大法官包致金持相反意見,認為警務處長對游行加以限制的權力,是違反基本法。

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認為自己并未完全敗訴。

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很明顯包致金法官清楚反對這個判決,我不明白為什么法官會認為現在的通知制度是合乎憲法和人權的。

判決也認為,警務處處長在行使酌情權去限制和平集會權利時,現行條例并未清楚說明酌情權的范圍,日后公安條例有可能需要修改。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建議政府取消條例中含義不清的良好公共政策的名詞和刪除有關國家安全的內容。

上訴人代表律師何俊仁:更加要清楚地界定警務處處長的權力范圍,不要讓他可以用一個很空泛的思維管制公眾集會,另外今次不幸的是國家安全的概念沒有在這次判決中清楚處理。

2002年2月10日,梁國雄等3人舉行一次未經批准的游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3人初審罪名成立,被判守行為3個月。他們不服判決,指《公安條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提出上訴。

新唐人記者梁珍在香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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