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香港媒体向法院申请撤销廉署最近对报馆搜查令的案件,在本星期二获判胜诉。法
律界人士认为,案件对确立保障新闻自由的准则有重大意义。
香港廉政公署上月24日搜查香港七间报馆,被社会舆论指为严重侵犯新闻自由。其
后被搜查的《星岛日报》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廉署的搜查令,在星期二获胜。法官
夏正民在判词中引用英国的案例准则指出,廉署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的报馆
和记者会毁灭资料,所以应该先按《释义及通则条例》第84条向法庭申请交出令,
而不是一开始就按第85条申请搜查令。而且,廉署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资料,
犯上法律及事实的错误,因此颁令撤销搜查令,并要求廉署向报馆发还检走的资料。
廉署随后决定上诉,获法庭批准暂缓发还资料。
夏正民在判辞中数次引用英国法院的准则,包括确认搜查报馆是严重侵犯新闻自由
的行为。新闻界形容法庭的判决是新闻自由的胜利,而法律界则指出香港作为普通
法实施地区,引用英国判例的重要性。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这是第一次有一个法庭正正式式说,处理一些这样的
问题时,英国在这方面的相近的先例是值得去参考,值得去应用的。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陈景生:引用英国的先例有一个好处,可以看到实施普通法的
国家怎样处理相近的问题。
陈景生指出,《释义及通则条例》内对保障新闻自由早有规定,包括搜查新闻机构
索取新闻材料时,其他条例都不适用。而且,廉署这次申请手令,也没有符合英国
法院定下的准则。
香港大律师公会陈景生:凡是这种单方面去申请手令,对法庭是有一个很重大的责
任,就是所有事实,无论对你有利也好,对你无利也好,都要完全披露给法庭,同
时要合理地、持平的方法去披露,如果你做不到这一点,法庭也可以取消这样的命
令。
廉署搜查报馆所引发的官司不仅涉及到法律争议,也引发如何保障香港新闻自由,
特别是在新闻自由和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的争论。
新唐人记者梁珍在香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