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輝:舊規重發刪重要條款 習連任獲常委認可?

北京時間9月19日晚,中共黨媒新華社刊登了中央辦公廳發布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全文。該《規定》是在2015年6月26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的,7月由中辦發布,2022年8月19日經中共政治局常委會修訂,9月8日中辦第二次發布。既然是修訂,又修訂了哪些內容?為什麼要修訂呢?

對照《規定》時隔7年的新版本和舊版本,可以發現新版本刪除了兩個重要條款,就如同中共黨章不斷變來變去一樣,都有其目的。《規定》內容的更改明顯是在為習近平在中共二十大連任掃除某種障礙,即「任期屆滿離任」制度的障礙。

根據中共2006年頒布的幫規《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而這適用於中共中央層級,包括中共總書記。無疑,這樣的規定,成為已連任兩屆總書記的習繼續掌控中共最高權力的障礙。

於是,在修訂後的《規定》中,原來的第四條「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的工作力度」,在新版中去掉了「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改為「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制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

刪除這關鍵的字句,就是在明確告訴外界,在習近平的身上,不需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從而避免二十大上有人拿來說事。

當然,刪除《規定》舊版第四條中的關鍵字句還不足夠,一定要將所有的相關內容全部刪除。於是大家就看到了新版中已經少了舊版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原因是什麼呢?

舊版本的第五條內容是「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如果按照中共政治局前幾屆不成文的「七上八下」(67歲還可以新任一屆政治局常委、68歲就必須退休)的規則,今年已經68歲的習近平是無法再連任總書記的,所以這一條必須刪除。

而舊版本的第六條內容是「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看看中共曾經也是很嚴格地要約束自己的領導人,不得延長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這當然是不利於習的連任了,所以必須刪除。

新版《規定》對第四條的修改和刪除第五條和第六條,很明顯就是刪除不利於習近平在二十大連任的幫規束縛。為了黨魁一己私利,中共可以如此變來變去,再次證明好似「變色龍」的中共是什麼貨色,其哪裡有一絲一毫的可信度?除了上述修改和刪除,新版《規定》還做了其它修訂。具體如下:

一、在第二條中加進了習思想。

第二條中增加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新時代好幹部標準」這句話。這是在告訴大家:中共領導「能上能下」是在習思想指導下,因此「能下」的領導不包括習本人。

二、第三條內容從舊版的泛泛列出適用部門領導到如今的詳細列出。

舊版的「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改為「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如此將「能下」的部門列出,並增加了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而不是泛泛而說,或許就是在警告這些人,要向習看齊。

三、刪除了舊版第七條「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問責包括「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抓作風建設不力;任人唯親、營私舞弊;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等,而刪除這一條似有收買中共高官的嫌疑,即通過對他們腐敗等問題的網開一面,換得他們對習連任的支持。

四、舊版第八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改為新版第五條,內容增加了若干。

舊版列出了十種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而新版則有十五種,且措辭更為嚴厲,更強調對習是否忠誠等。

如第一條新版是「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結合實際推動落地見效上存在明顯差距的」,而舊版是「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而增加的五種包括「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政績觀存在偏差」等。

餘下其他條款也有若干變動,但因與刪除條款相較並不太重要,也不觸及根本問題,就不細說了。

一個問題是,如果新版《規定》是通過中共政治局常委會修訂的,那是否意味著現任政治局委員們已經認可了或者接受了習的連任?他們在角力中獲得了怎樣的回報?還有,反習勢力下一步將會採取怎樣的手段攪局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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