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2月30日訊】日前,北京朝陽法院審理一起詐騙罪,一男子翟某,以能撤銷公安部的紅色通緝令為名,騙取張某280萬元(人民幣.下同)。因承諾無法兌現,翟某被張某報警抓捕,但贓款已被其揮霍。法院判處翟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1萬元。
據陸媒12月30日報導,去年6月至7月間,翟某聲稱他為大陸安全委員會的一個正部級領導服務,該領導是他大哥,與公安部部長、各局局長都很熟悉,可以將紅色通緝令撤銷。
隨後以辦事費用的名義,先後兩次共騙取張某280萬元。
據當事人張某說,翟某於2015年7月28日告訴他,撤銷紅色通緝令的事不能兌現了,張某要求退款。對於張某提出的退款要求,翟某表示,要等公安部將大陸安全委員會的公函退回以後才可以辦。
但是,從去年8月28日起,張某就聯繫不上翟某,於是報警。同年10月12日,翟某被抓獲,但贓款已損失。
在庭審中,翟某否認詐騙,稱涉案款項是向張某借的,與撤銷紅色通緝令一事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最終,一審判處翟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元並責令其退賠贓款發還張某。
據悉,2015年大陸集中公佈了針對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等人員的紅色通緝令,加大全球追緝力度。
紅色通緝令是由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的國際通報,其通緝對像是有關國家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
(記者羅婷報導/責任編輯: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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