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部門一知情人介紹,房公開檢舉後,他們曾對此事進行研究。後認定,房云云這種以盜竊方式檢舉貪腐,目的是為了立功、減刑。是以犯罪的手段來檢舉犯罪,其動機不純,如果此種行為可以被認定「重大立功表現」,是對犯罪行為的縱容。他認為,房云云的檢舉行為,與通常的目的單純、正義的檢舉完全不同。因此,以這種方式爭取減刑沒有實現的可能性。
以上文字是3月28日《安徽商報》的報導《安徽兩名遭女賊舉報廳官被查》的最後一段。讀了這段文字,心中很不爽滋味,如果真像安徽省紀委這位所謂知情人所言,那女賊房云云也太虧了,對一個成功舉報出兩名廳級貪官的年輕女子來講,她不僅要冒加重刑罰的風險,而且要冒被舉報人親屬報復的風險。就目前的案情來看,貪腐過百萬的廳級官員不僅會被雙開,而且最少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對被舉報人及其親屬來講,心生怨恨,進而利用關係網報復是極有可能的。
再說,挖出這隻老虎不是老虎、蒼蠅不是蒼蠅的碩鼠,不僅節約了大量查案成本和貪官每年十幾萬的收入,而且減少了貪官貪腐帶來的間接損失。房云云雖然是女賊,但她的舉報客觀上為反腐敗鬥爭做出了突出貢獻,也是所謂「動機單純」的人很難做到的。這樣的表現還不算立功,那對腐敗分子又算不算「縱容」呢?
如果真如紀委知情人所言,是「以犯罪手段舉報犯罪」,算不算立功,當然要打個問號,但事實是,房云云當初盜竊兩個廳官家,並不是為了舉報。回看《安徽商報》去年7月30日的報導:「據女子房某某供述,自己於今年3月在常州涉嫌6次入室盜竊被抓,後被取保候審。期間又於5月23日和26日,先後在合肥偷盜了兩名官員住所,『兩家都偷得大量購物卡,還有煙酒等其他物品,價值加起來有200餘萬元。』5月26日,房某某作案後,被合肥警方當場抓獲,由於她已被常州警方列為網上逃犯,於是很快被移交給常州警方。7月8日,房某某因在常州的6起盜竊案,被該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三萬元。」從這段文字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是房云云在法庭上主動供述了自己所作的兩起大案,法庭並沒有掌握。犯罪分子進了監獄檢舉他人曾經的犯罪行為,還算立功,房云云還沒進監獄,在法庭上主動坦白交代犯罪行為,客觀上形成了對他人犯罪的舉報,怎麼就算「用犯罪手段舉報犯罪」呢?這也太不公平了吧。
合肥警方在抓獲房云云後,有意向常州警方隱瞞了房云云所作的兩起重大盜竊案(案值200餘萬),消息見報後引起輿論的廣泛質疑,認為合肥警方袒護高官,做腐敗分子的保護傘,此事到現在都是「呀呀烏」。專司反腐的紀委萬不可再趟這個渾水,房云云算不算立功,不能由「紀委研究」說了算,這事要交給法院,由法律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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