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1月2日訊】11月1日,中共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1949年中共建政以來的第一部《反間諜法》。該法案是由《國家安全法》修訂更名而來。有法律專家指出,該法案部分條文規定過於模糊,實際上是給國家機器以依法的名義擴權,打擊異己。
據媒體報導,《反間諜法》保留了現行國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間諜工作的內容,將條文中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履行 「國 家安全工作」職責的表述修改為「反間諜工作」,其工作特點採取「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結合,部分反間諜措施上升為法律。這是中共首次以法律形式具體認定間諜行為,並列明5類間諜行為將受到法律追究。
大陸一名不願透露身分的法律專家對香港《明報》表示:《反間諜法》對間諜行為的規定模糊寬泛,這一較為籠統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國家安全機關更大的權力;在反間諜的名義下,國家安全機關更容易打擊內地異見人士以及民間組織。
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接受《自由亞洲電台》採訪時稱:「《國家安全法》更名為《反間諜法》,主要是在反間諜領域加強法制,對於其他領域就不要泛泛地使用危害 國家安全罪,如果是這樣的那還是一個進步的。但中國本身不是法治國家,從來是人治大於法治,想給誰貼上什麼標籤就貼上什麼標籤。」
同時,該法案也在民間引起了大量討論。有網民稱,這次改名是否意味著接下來會同時將刑法中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取消,更名為「間諜罪」呢?如果真是這樣,那就表明我國在推進依法治國及尊重民主丶自由丶人權等方面的一次突破性進步。
還有網民調侃:「老婆孩子財產送到西方敵對勢力手裡,自個留在大陸擔任公職算間諜嗎?」
此前,《南方都市報》有報導,在該法草案審議時,中共人大常委會呂祖善委員指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需要進一步明確。不但間諜的概念要表述清楚,反間諜也需要有清楚的定義。《反間諜法》並未解決草案在審議時部分人大常委會委員對該法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