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愛國」更多是一種情感

【新唐人2013年11月10日訊】歐洲盃足球賽,總統和國民一起大叫加油,球迷則相互掐架,這是不是「愛國」?也可以這樣說吧,但只是一種情感;奧運會某一比賽中國勝了,中國人歡欣鼓舞,完全在情理之中;華人在他國遇上同鄉,倍感親切,人到老年,就有「落葉歸根」的鄉思,都是文化使然;香港歷史上屬於中國,憑什麼歸於英國?回歸中國,也該慶賀;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在國際上說話相當有份量,即便在大國小國平等的今天,自豪一把,也未償不可。但這些都只是一種情感,並不具有實質意義。因為人民的權利利益,才是我們愛的實質內容。

概括起來講,表現為「愛國」而又不具有實質意義的有三種情感:團體(民族)情感,國家情感,文化情感。我分別以三個例子來說明這三種情感。

1,抗日戰爭是正義與邪惡的對抗,還是民族的對抗?

中國抗日戰爭,本質是反法西斯反掠奪的鬥爭,只是表現為民族之間的對抗,所以抗日的「民族」英雄,應該是反法西斯反掠奪的英雄,抗日中的「漢奸」則是法西斯掠奪者的幫兇。用「民族」英雄和「漢奸」來表達反抗壓迫者與幫助壓迫者的行為,都不能體現其行為正義與邪惡的實質意義。為正義而抗日是真正的人民英雄,抗日戰爭中的「漢奸」受到懲罰,也非他們背叛民族,而是他們背叛正義。我們不是抵抗日本這個民族,而是抵抗壓迫和掠奪。把反抗壓迫的英雄說成是「民族」英雄,只把他看作是維護團體的一般勇士,貶低了英雄追求正義的道德高度,把助紂為惡的人說成是「漢奸」,則把他們幫助踐踏正義的邪惡,當成了一般意義上的族群背叛。踐踏正義有罪,族群背叛則無罪。為什麼?因為追求正義忠於正義具有實質內容,忠於集體或民族只是一種團體情感。

在團體,組織, 民族的衝突矛盾中,脫離正義原則,只講身份認同,動輒「叛徒」相稱,是團體(民族)主義的典型表現,團體主義作為一種情感,是發自人性具有某種合理性的心理傾向。體育比賽實行主客場制,就是利用這種心理。但當它在具有正義判斷性質的大事中表現出來時,因其沒有植入正義原則,只能是一種情感。由於抗日既是反侵略,也是民族之對抗,所以民族情感與實質意義上的「愛國」(保護人民的權利利益不受侵害)是重合的,民族英雄等於「愛國」英雄,漢奸等於「賣國賊」。但我們仍舊要分清這其中的區別,因為民族情感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與實質意義上的「愛國」相重合。二戰中德國與日本的反戰人士 ,背叛了他們的團體(國家),卻堅持了正義。他們的國家和人民就不能對其進行指責。

團體情感既可用於維護正義,也可用於摧毀正義。德國法西斯政權,就是利用這種團體(民族)情感,使殘害人權的法西斯主義得以張揚。民(種)族優劣的非正義理論,與團體情感相互作用,相互強化,產生巨大力量,為專制者所利用,給世界人民帶來深重災難。所以,「漢奸」這一帽子,脫離了正義的判斷,只是團體情感的產物,是某些人利用多數人具有的團體情感,對人實行打擊的手段。

2,蘇聯解體是民族自治權的落實,還是國家滅亡?

蘇聯解體,本質上是對蘇聯以前那種中央高度集權體 制和專制體制的解體,是人民民主和自治訴求的實現。但我們把它看作國家的解體,其中就摻雜進一種國家情感(大國情感)。民主和自治,是人民權利的增進過程,是社會進步的體現,對人民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如果蘇聯早實行民主和地域自治,蘇聯不一定需要以解體的方式來埋葬集權和專制體制。指責蘇聯解體的人,沒有看到這種解體本質上是中央集權體制和專制體制的解體,是民主的進步,依據的卻是一種空洞的大國情感。而原蘇聯加盟共和國中可能也有某些政治家,力主分裂,把追求獨立建國淩駕於追求民主與自治之上,當然也是一種國家情感,甚至是個人情感。

民族獨立或自治與大一統國家,對經濟發展,人民自由,社會進步這種實質性的內容,孰優孰劣,現在是一個需要討論存在爭議並無定論的問題,比如聯邦制與集權制的爭議,本質上就是這種討論。因為地方或 民族自治的最高形式就是獨立建國。英國這個「日不落」帝國的沒落,世界上並沒有英國亡國的說法,對曾是英聯邦中的國家獨立,英國也是認可的。但從經濟發展,人民自由,社會進步的角度看,到目前為止,理論上實踐上,究竟國家大一些更能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還是小一些即實行民族自治以至於獨立建國對人民更有好處,並不清楚。民族獨立,過去曾被當作一種社會進步,是近代的一大潮流。而現在歐洲國家建立歐盟,正在緩慢實行統一,似乎也是一種進步。

這種爭論可能還要進行下去。但脫離實質內容(人民的權利自由),只講國大國小,則是一種空洞的大國情感。如果解體,既是擺脫專制政權,增進民主自由的手段,又達到這樣的現實結果,解體未償不可。如果只是少數政治家,要建一個國家玩玩,嘗嘗做國家領導人的滋味,並利用人民的民主訴求和民族情感,來達到這一目的,卻又沒有實現真正的民主自由,這樣的解體則毫無意義。從現在的情況來看,蘇聯解體是非民主的集權體制的滅亡,說成「亡國」,是根深蒂固的大國情感在作怪。一個大國,確實可以使人在精神上自豪,但與實質上的人權自由相比,只是情感。國家情感雖然有個「國」字在裡頭,如果沒有植入人權、自由、民主的內容,國就變得空泛而無意義。同樣,用國家情感來阻礙人權自由民主的進步,則是一種反動。

3,中東的教派矛盾會不會影響中東的民主化?

這個真是不知道。它取決於政治家和人民,追求民主自由的理性,能否戰勝某種宗教文化情感上的非理性。但我們不能把目前中東民主運動看作是教派衝突,因為也門,埃及,利比亞,敘利亞等,都是世俗的專制政權。推翻專制,實現民主自由,是人民解放,把統治集團的國家改造為人民的國家的過程。專制政權既壓制民權,也壓制不同宗教,推翻專制政權,既解放人民,也賦於宗教自由。利用宗教情感把國家從世俗國家再轉變為宗教國家,正是宗教獲得自由後,可能產生的傾向。

我們當然不需要宗教或文化立國,因為這是另一種專制,是對其他宗教或文化的排斥和壓迫,但我們也不能因為推翻世俗專制政權,實行宗教自由之後,由於宗教情感,可能出現宗教國家,而不去推翻專制政權。以中東的民主運動帶來教派衝突,產生一定的秩序混亂,來指責民主運動,正是專制意識的反撲。宗教或文化情感,與團體情感一樣,具有很強的動員力量,極易被少數人利用。如何不使宗教文化情感影響民主自由制度的建立,而又不損害宗教自由,確實是一個真心追求民主自由制度的政治家的難題。在這種宗教情感很強的國家建立民主制度難處確實更大。但它只是增加推行民主自由的難處,卻不可能改變民主自由的潮流。

民族情感,國家情感,文化情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把這種情感作為立國依據,成為「愛國」「賣國」的表現,則是以情感代替理性,以空洞代替實際。並極易被專制者利用,成為打擊迫害他人的手段。並可能妨礙人權、自由、民主等人民實質權利的增進。所以,因情感表現出來的「愛國」可以有,這是自由。因情感不同產生的「賣國」則一定不能是「罪」。這也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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