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州法院作假 顧此失彼亂方寸

【新唐人2013年9月2日訊】石柱欄村委會必要共同訴訟,多種共同訴訟標的,接近三年,經三審均只立案一個被告,並只審土地返還,除定性外唯一一點點正確,將57.97畝土地及地上設施返回給村委會。萊州法院對強制執行申請,曾與2012年初,以村委會沒起訴清除地上物,林業廳、林業局有回复文件為由,執行名義返還實際不返還。

2013年7月後,又以估算強制執行需三萬元,讓村委會承擔一萬元,因村委會依法不履行此種責任義務,被擱置。 2013年8月27日,又以前者同樣的理由,把強制執行演變讓村委會重新起訴。

一、萊州法院本該自查堵漏,按照判決裁定,先予執行土地返還,強制被告執行義務。蹊蹺的是讓村委會重新起訴,回到起訴原點,不但否定了三審唯一一點點正確,而且把責任推給村委會。村委會2013年8月29日,儘管書寫如同強制執行申請書,改頭換面的起訴狀,但畢竟是起訴狀,對此是否還會三年三審,如有藉口是否再退回原點起訴?此外對鄒金海全部案情,張福新佔地、佔房、佔林、佔井損失,搶劫與訴訟間尋釁滋事,打砸搶燒損害的集體和個人財產……依照二審終判獨立訴訟另行主張,不管是否立案,還需十幾次起訴,如同審理土地一樣大轉彎,多轉圈的惡意循環,是否也會走向半世紀?

二、說村委會沒起訴清除地上物,事實上村委會在兩審曾請求返還土地,清除地上物,有兩審判決書,民事上訴狀,民事答辯狀為證。村委會2010年3月27日通知,概況要點,返還土地,清除地上物。

1、法院判決土地返還案件,應該和必須知道清除地上物,恢復原狀的重要,否則怎麼返還土地?為此勿須起訴清除地上物。

2、(2010)萊州民初字1972號判決書,3頁倒數9行—-4頁正數4行,可見村委會2010年3月27日通知。 5頁正數8行—-10行,本院認為……原告享有隨時要求返還土地的權利,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明確要求被告停止耕種,及時清理地上作物、樹木,合乎農時安排。

3、民事上訴狀1頁,上訴請求2,判令被告返還給村委會57.97畝土地,清除其地上物。民事上訴答辯狀,4頁倒數7行—-倒數1行,答辯被上訴人侵占土地,只有暴利沒有損失,侵占土地違法,在侵占農田上種植林木是連續違法,並援引土地管理法相關條款。(2011)煙民四終字第536號判決書,可見2010年3月27日通知。

4、說2010年3月27日通知,是列在判決書中,意不是起訴。列在判決書中,只證明村委會堅決要求返還土地,清除其地上設施、作物、樹木,也證明與被告的爭議。重中之重對判決存在重要意義,否則就不該列在判決書中,列在其中,就該為其負責。

三、說萊州林業局,山東省林業廳回复文件,村主任張玉璽說回复文件不是法律,為此發生不愉快的爭議,對此需說,林業機關的回復和法院的報告文件,均不是法律,前者是行政行為,後者是司法行為,兩種行為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如果法院報告張福新侵占土地違法,在可耕農田栽種林木是連續違法,即便回復與法相悖,法院應該依法不受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本案蹊蹺的是,合法林木被盜伐不受保護,卻偏偏保護非法林木。

四、石柱欄村委會,2010年前債務八十多萬,繳納訴訟費實屬無能為力,為吸取一審不批准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教訓,彌補有理無錢不能訴訟,確保集體財產不旁落違法人,依照二審終判、獨立訴訟、另行主張、化整為零、分立起訴,由小的勝訴費繳納此後起訴的訴訟費,以此類推,緩解有理無錢,被法院擋在訴訟門外。即便到結束,落個有理無錢,是石柱欄村委會和一千五百多村民的志氣、正氣沒有丟。對此擔心繼續不立案,有理合法起訴擋在訴訟門外。

綜上:萊州法院,審理石柱欄村委會訴訟案法官,拆算必要共同訴訟,多種共同訴訟標的,暫且擱置,只對三審已判,單一土地返還,至今沒採取強制措施,不但不自查原因,糾正錯誤,而且找藉口、想辦法,把責任移嫁給村委會,瞄準張玉璽維權,不保護集體財產、不維護一千五百多村民利益,為扳倒張玉璽採取循環起訴,加大了拖長時間,說其玩弄法律不為過。        

委托代理人張玉樹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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