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8月25日訊】摔嬰是故意殺人,不是故意傷害 尊重人權,首先尊重生命權。河南安陽摔嬰案,應該劃清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界限。
一、摔嬰侵犯的客體是生命權,不是人身健康。
二、客觀方面,對襁褓哺乳7個月十幾斤重不會說話的小不點嬰兒,從其母懷抱中搶到手,舉高摔下的後果是死亡。幸運活下來,必然影響待發育的肢體和器官,任何醫院和法醫無法鑑定潛在的傷害。如同半世紀官員殘害百姓其中多次拘禁胎兒嬰兒,出生不滿六個月強迫離開媽媽……,此後發生親人不介意的多動和幾秒种的失神,多年後出現癲癇、心律不齊,逐年加重又出現精神障礙,是一級精神殘疾,區別未成年和成年人基本或已經造就肢體和器官正常。為此摔嬰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如果以故意傷害結果犯結案,多年後潛在傷害出現,是否糾正此案應做解解。
三、民警是特殊主體,唆使參賭人是自然人。
四、主觀方面,明明知道對小不點嬰兒舉高摔下危害生命,偏偏實施其行為,實屬故意殺嬰。唆使參賭人明明知道真實嬰兒,偏偏以塑料娃娃激將賭嬰兒性命,是故意殺嬰共犯。
五、順便說河南省公安廳決定及時,措施得力,媒體暴光忠於法律,電視主持質疑正當合法,沉默一個月存在瀆職和官官相護,重中之重摔嬰案須定性正確。
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
張玉樹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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