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8月23日訊】22日庭審的公開資訊讓人詫異不已——想象中這個案子屬於認罪案,應當是「薄王認罪、被重判但免死」,可居然是薄王不認罪。
從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來看,當日庭審無法認定薄王受賄。在此說明,我雖如此說,站在法律角度,我不是薄粉或是毛粉。
薄王拿了人家錢財麼?現在證據不能認定。薄王拿了人家錢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了麼?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我們從庭審公開的材料,看不到薄王與他人權錢交易的事實。
很快,《央視網》就出文章這樣說:薄熙來早有心理準備、早有一套說辭、早有一出腳本。
大家都明白,這公開審理是一齣戲,是博棄中相互妥協下預演好的一齣戲。讓官方民間都想不到的是,薄居然臨場換了腳本。
如此情況下,這戲就有點亂了。始料不及的情急之下,對方顯然是亂了陣腳,應急反應中慣常的強權凌駕法律之上的思維及行為盡顯。《人民網:薄熙來犯罪證據確鑿翻供會翻倒自己》、《光明網:薄熙來詭計多端、飛揚跋扈、兩面三刀》、《央視網:薄熙來面對法庭毫無敬畏之心、毫無悔改之意》等盡顯文革作風的文章一股腦地拋出,拋開剛才還津津樂道的法律,把這薄王「批倒批臭再踏上萬隻腳」了。什麼「做最後的掙扎」、什麼「如何撒謊都是色厲內荏的表現」、什麼「施逞詭計百般抵賴」等等文革詞彙泛濫出來,加到薄王身上。這陣勢,與對待法輪功的輿論強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此時的薄王,當年鎮壓法輪功的急先鋒,當有頗多感觸吧。
這是開庭審理,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當屬正常。證據確鑿與否,是通過對事實的辯證法律的衡量來認定的,對在特定情況下違心的供詞當庭翻供,只要站得住卻,不是把自己翻倒,而是開脫不應有的罪責。《人民網》文章居然發出「把自己翻倒」這定論。面對法定程序據理抗辯,才是對法律的尊重與敬畏,《央視網》居然把庭審中的抗辯歸結為對法庭無敬畏之心,再引申為薄王無悔改之意了。這案子還沒有審結,央視這黨的喉舌就先作出薄王有罪的定論,正是這央視網對法律不存尊重與敬畏。無罪推定是現代司法通行的準則,是公正的基礎,居然被置之如敝履。《光明網》文章對薄王的「詭計多端」之定性,當是有事實基礎的有據之說。我們想象得到,薄王身陷囹圄中一定是表示配合演出,他用這詭計爭取來公開審理,這樣看來薄王確是施了計。「飛揚跋扈」之說就難讓人恭維了,薄王表現出不屈服的氣勢為自己力辯,應是無可厚非的。
若依法審理該案,那就用「法律的真實」來說話。從感情角度說,筆者也認為薄王一定不乾凈,一定是貪污受賄全俱。可是,通過庭審,用證據還原事實的這個過程中,我們看不到薄王受賄的情形,相反,當前庭審的質證,足以認定薄王沒有收受他人賄賂,更沒有受請託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薄王今天能走到抗辯席上,應是很幸運的。他與習總的長輩當年只有被揪上批鬥台伏法認罪的份兒,說你是反革命,那你就是反革命,說你是判徒內奸工賤,你就只能是。上至國家主席以及開國將領,下至一般平民百姓,被鬥死獄中沒有半點抗辯的權力。鄧小平時代頻頻的宮庭政變式權力更替,被權力層拋棄者也是沒有抗辯權的。
我們只說一說文革邪惡,正是因為那時沒有法律可言;我們只所以說專制邪惡,正是因為沒法紀可言。法律,是社會行為規則,只有依規則來調停社會關係,這個社會才有公平正義。今天的薄王是幸運的,他的問題被納入法律規道來處理,有了這次被公開審理的機會。
案子判決結果,會認定薄王有罪麼?當然會作出有罪判決的,這是必然與需要。但願官方能拿出讓人服氣的事實證據來,但願是依法判決,不是如上文革式的扣帽子。
在網上,一個法輪功學員朋友說到,薄王罪惡累累,只活取法輪功學員器官一項,其罪惡足以判他幾百回死罪。這隻是一種說法,要從這個角度給薄王定罪,也是需要事實依據的。從翻牆看到了相關事實證據,拿到今天的法庭上,薄王似是難以抗辯。當然,當局是不會以此來審薄王的。
在網上還看諸多謠言,說薄王當時正策劃爭老總的行動,真這樣,這薄王是罪惡滔天了。這也僅是謠言而已,就是真有此事,當局也不會以此來審薄王的。
對於這薄案,我可以這樣說,這戲只要開場了,斷然沒有達不到效果停止演出的道理,只是演下去的結果難料。但是有一點是可肯定的,我們偉大的習總面對這出不好收場的戲,一定有點頭痛。
說到頭痛,我感到自己的頭又痛得厲害起來,前些天因代理一個案子被施以非法手段而楊言要成立復讎敢死隊,被拘留關押,倍受牢房裡四十多度高溫伴著潮濕及飢餓的折磨,雖出來十天了,這頭還是發暈發痛。既然頭痛,就說到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