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查薄案 提及台塑投資案

【新唐人2013年08月23日訊】根據濟南中院公布資料,檢方昨天(21日)在薄案開庭時提出的證據中提到,薄熙來任大連市長及遼寧省長時,對大連實德集團與台塑集團等企業在大連投資石化廠頗為重視,並批示協助。

  薄熙來的辯護律師指出,在這些證據中沒有一份證明薄熙來在辦理雙島灣項目中違法違規操作。不過,檢方則表示,這個項目給實德集團帶來重大利益。

  據中央社報導,濟南中院官方微博在昨天深夜11時左右,公佈兩份庭訊內容。其中,檢方在薄熙來為大連實德集團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提供幫助的證據中,提到上述內容。

根據庭訊內容,檢方提到,「時任大連副市長王某某」證言,指薄熙來對實德集團與台商王某某、沙烏地阿拉伯某公司合作的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非常重視」,都表示「一定要加快推進建設,還多次批示做好項目的協調服務工作」。

檢方指出,薄熙來離開大連後,在支持雙島灣石化項目上分為2個階段,一是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遼寧省長時,二是2004年2月至2006年4月任商務部長時。

檢方提到,薄熙來在遼寧省長任內,對這一項目的支持體現在5方面,一是「得知王某某來信後,他高度重視並立即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親自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使得項目得以啟動」;二是「親自寫信給王某某,並接見來訪的王某,代表省政府歡迎台塑集團到大連合作項目。」

三是「親自向國家領導人推薦項目,遞交項目材料」;四是「責成省裡有關部門會同大連市政府編製項目工作計劃」;五是「在項目選址遇到困難時,責成省環保部門研究解決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的問題。」

檢方還提出另一組證據提到,據遼寧省政府辦公廳提供資料,大連實德集團於2002年12月7日「向遼寧省政府夏某某的請示,就其公司與台灣台塑集團合作項目,建議成立協調領導小組,由夏某某擔任組長」。而薄當天就批示「同意」。

此外,檢方還當庭宣讀薄熙來在去年6月28日的「自書材料」節錄,內容提到,「徐明(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涉嫌向薄熙來行賄人民幣2068餘萬元)搞大石化正合我意,於是就大力支持,當時是想同台塑王某某合作,我曾以市長身分積極推動,還讓市計委主任王某某特別注意並專門協調。」

薄熙來在法庭上就此表示,他確實非常期待和支持雙島灣項目能做成,當時也認為徐明是有能力的民營企業家。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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