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2日電)梁姓男子借車給無駕照的友人方姓男子,方男駕駛時撞傷機車騎士。最高法院判決梁姓、方姓男子連帶賠償新台幣約250萬元。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方姓男子於民國98年11月間,開著向梁男借來的小貨車,沿著南40線道路行駛,途經某電線桿時,撞上騎機車載人的郭姓男子,致倒地受傷。
郭男等人控訴,梁男將小貨車借給無駕照的方男,違反交通法令,請求兩人連帶賠償555萬多元。法院一、二審均駁回郭男等人請求。
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認定,認為梁男未查明方男無駕照,就借他小貨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判決梁姓、方姓男子連帶賠償看護費、醫療費等約25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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