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越挫越勇,百折不撓

【新唐人2013年3月31日訊】由於,我於2013年3月29日下午,要求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就我2013年3月10日至16日被非法拘禁一事,依法立案,無果。

2013年3月30日下午,我就2013年3月10日至16日被非法拘禁一事,分別向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三級公安機關和三級檢察院特快專遞了6份舉報信,強烈要求依法立案。
舉報信內容如下:

舉報信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

為了打擊犯罪,純潔凈化幹部隊伍,提高黨在人民心目當中的威望,現將西安市雁塔區小寨派出所、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信訪辦主任張冉、西安探礦機械廠廠長兼黨委書記崔高漢等的犯罪事實,舉報如下:

(一)2013年3月10日至16日,康素萍在西安市戶縣太平嶼煤場村夢筆苑賓館219室被關黑監獄,遭遇非法拘禁,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限制。

(二)2013年3月13日午飯前、后兩次被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毆打。

(三)生活上虐待。在2013年3月10日至16日非法拘禁期間,康素萍的最基本生活用品和生存條件及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

事實與依據陳述如下:

康素萍於2013年3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區北緯路川渝美食餐館吃飯,被北京警察以核查身份為由強行捋掠至北京市西城區天橋派出所內,衣服被警察撕破,被拖 拽辱罵。隨即西安市駐京截訪人員宋成林來到派出所信誓旦旦的對康素萍承諾:「政府非常重視並且一定要強行責令陝西省地質礦產開發局和西安探礦機械廠切實解 決康素萍上訪所反映的問題,讓康素萍一定要相信並依靠政府。並且保證不對康素萍打擊報復,不毆打、不關押、不虐待、不搶奪其財物、不沒收手機……讓康素萍 平安回家過正常、自由的生活並且切實給予解決問題。」之後就被強行遣返,于次日3月10日抵達原籍西安,直接拉到西安市戶縣太平嶼煤場村夢筆苑賓館非法拘 禁,限制人生自由。

2013年3月13日,我因口腔嚴重潰瘍,疼痛難忍,進食困難,多次要求救治和藥物治療無果。無奈于午飯前呼救,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維穩人員卡住 我的脖子幾乎使其窒息,並揮拳猛擊其右面部,致使其眼下雞蛋大小面積淤血包腫青紫,眼睛瞬間有要逬裂之感,面頰橫起一道一厘米的紅腫,鼻與上唇之間淤血包 腫青紫並且口內多處破損出血,並伴有胸悶、氣短……

當即,夢筆苑賓館管理人員兩名來到到現場了解情況並答應幫康素萍報警,讓我等待出警。之後,夢筆苑賓館兩管理員與西安探礦機械廠楊忠、西安市雁塔區小寨派出所民警、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等協商后就不了了之。

與此同時,打人者說一定會告知我他的名字並出示其身份證件,讓我先吃飯,隨後給。再後來打人者頻繁電話請示其領導……后無果。

午飯後,我要求其兌現承諾,說出名字、電話並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打人者非但不給還把我打倒在地拳打腳跺同時謾罵不止,致使康素萍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頸肩 部大面積肌肉拉傷疼痛不止,並揚言只要打不死康素萍就沒事。打人者的體貌特徵是:「身高近於1米8,大眼睛,黑髮略卷,皮膚黝黑,偏瘦」。

事發后,我先後多次要求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信訪辦主任張冉處理並提供打人者姓名,張冉不但袒護並且失口否認此事實,並且蠻橫拒絕 。

2013年3月15日至16日,西安市小寨街辦的維穩人員在暗示讓我絕食無效的情況之下不給我吃飯,我據理力爭。並且在3月15日晚飯後西安市小寨街辦的維穩人員呼朋喚友喝酒打牌賭錢、高聲喧嘩至深夜,說康素萍算個屁,就是不讓她睡覺。
2013年3月16日下午15:00,我被釋放。釋放后,我被監視居住,出門有警察尾隨。

2013年3月18日,我前往西安市第四人民醫院對被打傷情就醫。
2013年3月22日下午,我就被打之事去過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仍然無果。同時被告知張冉無限期休病假,不知何時才能上班。

2013年3月10日至16日我被非法拘禁期間參与看押的單位是:西安探礦機械廠、西安市雁塔區小寨街道辦事處、西安市雁塔區小寨派出所。

2013年3月10日至16日康素萍被非法拘禁期間的一切待遇、經歷、遭遇的操控、安排和策劃,小寨街辦信訪辦主任張冉是人前背後的重點參与者。

訴求如下:

(一) 強烈要求依法立案。

(二) 依法依規嚴懲追責並且依法賠償。

(三)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

舉報人:康素萍(西安探礦機械廠職工)

2013年3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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