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貪 許瑞山要秘密證人顯名

【新唐人2013年03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6日電)新北地院開庭審理警察涉嫌經營賭場案。被告許瑞山向法官聲請解除2名秘密證人的保護,指稱2人證詞有很多屬個人臆測。

前刑事警察局主任秘書許瑞山辯護人莊正在開庭時表示,起訴書提到的秘密證人A和B的證詞,是審判外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且兩人供詞有很多是個人臆測,對於真實性保有高度存疑,縱使兩人具結,但未經被告反對詰問前,不得作為證據,

莊正提到,證人保護法的立法意旨,是針對組織性、分工性和專業化的犯罪型態,或者是凶惡的犯罪人,為使證人願意出庭免受生命及身體危害,並非不附理由就可轉為秘密證人,尤其不應讓偵查單位,作為取得證供的手段。

莊正說,被告許瑞山和前刑事局偵四隊二組組長鄭富禎都是警務人員,兩人沒有犯罪記錄且素行良好,將A和B列為秘密證人,除不符合法律要件外,也不法侵害被告的訴訟權,因此向法院聲請解除秘密證人A和B的保護狀態,要求2名證人顯名出庭。

檢方則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2名秘密證人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所為的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另外,2人證詞是臆測或是基於親身經驗,待交互詰問後就可證明,檢方表示仍有保護的必要。合議庭將在庭後審查卷證,再認定是否解除秘密證人保護。

另外,許瑞山也向法官聲請調閱2個手機門號和1個室內電話通聯記錄,作為有利被告證據,但其中1個許私人使用的手機號碼,並非以他個人名義申請,檢方認為許瑞山有使用他人名義申辦門號的習慣,藉此規避檢警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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