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26日電)劉女被有意追求她的江男,控告盜刷信用卡1萬多元。檢方偵查後,認定劉女是經對方同意後才刷卡消費,予以劉女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今天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江男指控同事劉女在去年4月間,趁他開車接送時偷取信用卡,並盜刷6筆總金額新台幣1萬1622元。
被告劉女辯稱,江男因有意追求她,才會在去年4月底,提供信用卡並授權她可刷卡消費;劉女並出示江男傳給她的簡訊,內容提到「慢走不送,請慢慢刷」、「我的就是妳的」和「妳刷金色那張卡」等語。
檢方偵查後,認定當時江男有意追求劉女,且同意她刷卡消費,予以劉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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