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富:如何解決貪污問題?

【新唐人2013年2月26日訊】中國社會科學院剛發表2013年法治藍皮書,表示腐敗案件仍然比比皆是,亦提出要完善公職人員財產監督制度,就連公職人員親屬的商業活動亦要加強規範。最可圈可點是,藍皮書指,亦要同時留意基層人員的腐敗問題。

監管,可否反貪?將監管擴大,又能否堵塞漏洞?或者再進一步,將貪官污吏都拉下馬,是否國家會立即清廉?

老百姓,對反貪的期望,本來非常簡單:公義得到彰顯,貪官污吏下台,社會就有明確公道的制度。畢竟,絕大多數人的直覺,都會以為是人令制度腐化。

不過,就像19世紀曆史學家阿克頓公爵(Lord Acton)所講,事實上是制度令人腐化。

不。更正確一點講,阿克頓公爵本來的講法是:「權力腐化;絕對的權力,傾向絕對腐化。」

人,是自利的動物,這一點,沒有甚麼正邪對錯。不過,有些人認為自利不好,所以就要控制人的自由意志。控制自由意志的方法是甚麼呢?就是讓少部份人,擁有支配和控制其他人的權力。但是,又是誰去確保這少部份人,不去濫用權力,去為自己獲利,剝削別人本來擁有的利益呢?這個政治哲學的問題,從來都沒有人可以清楚解答。

有人說:「以制度去限制權力的行駛吧。」不過,最終制度仍然是由人去運作吧!所以,將問題還原到最根本,就是如果我們假定人性自利,當人擁有支配和控制其他人的權力,就必然會出現利益的錯配和衝突。

像剛才所講的看,無疑是很負面悲觀的世界觀。幸好,人除了自利,還是會有自我形象的觀感;換句話說,人固然會為了自身利益,但是也會為了自身形象。故此,明目張膽的貪,不是沒有,但絕大多數人,在貪的時候,總會找個藉口說:「這是社會的錯,人人都是這樣做,我不做,其他人也會做。」

說到底,反貪要有效果,就先要認清問題必然是系統性;單單換了一兩個人,改變不了整體的格局。另外,肅貪倡廉,也是一個社會共識的建立:「任何人擁有支配和控制別人的權力,同時間也有極大的責任。」

不過,最重要的改變,就是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理順;當社會上存在太多強制性的支配和控制關係,利益錯配和貪污的問題,必然嚴重。所以,每人自由度越高的社會,貪污問題普遍也越輕。

其實,五、六十年代的香港,也一度瀰漫一股貪污的文化。很多人以為,肅清香港的貪污,是廉政公署的功勞。事實上,當年的港英殖民地政府,除了成立廉政公署,還做了許多事情,包括:將管理街道和小販的工作,交予有少許民意基礎的兩個市政局和兩個市政署;將緝毒和管制進出口,交予新成立的海關;將賭博合法化,交予英皇御准香港賽馬會去獨家運作。這一連串措施,都旨在分散權力,同時透過理順監管的機制,減少有組織罪案的利潤,同時減少貪污的動機。最後,才是廉政公署,確立了行駛公權力和公職人員責任的標準。

可惜,很多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美麗而錯誤地以為,貪污,可以簡單地由上而下用更大的權力、監管和限制,就解決得了。

文章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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