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7日電)李姓男子受友人邀集,到大佳河濱公園與人談判,卻誤認仇家,槍殺無辜民眾。最高法院今依殺人等罪判李男18年徒刑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20多歲的李姓男子受友人邀集,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凌晨至台北市中山區大佳河濱公園與人談判。
李男等人至大佳河濱公園後,看見一輛車窗貼有反光玻璃紙的車輛,誤認是談判對象的車,坐在副駕駛座的李男於是搖下車窗持槍射擊,使車內的男子因頭部中槍死亡。
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只是去助勢,且他朝車子的輪胎與地上射擊,打算把人嚇跑,並無殺人犯意。
一審不採信李男說詞,依殺人等罪判處18年徒刑,李男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李男在出發前就知道友人的目的是行兇殺人,不是單純談判,且他在車輛進行時率先接續開槍,應可知道此舉可能造成車內的人中彈死亡,有殺人故意,依殺人等罪判他1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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