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11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1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條文,明訂被認定性侵、性騷擾者,不得在補習班任職。
鑑於曾有涉性侵、性騷擾與虐待兒童案教師,被解聘後轉往補習班任職,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有性侵犯、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對他人性騷擾,經性騷擾防治法處罰鍰」、「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不能在補習班任職或擔任負責人。
除禁止「狼師」到補習班任職,因補習班消費爭議不斷,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並強化設施檢查強度等,到補習班消費須簽訂書面契約,且可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減少補習班聘用狼師機會及消費糾紛。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淑慧說,未來除狼師不得轉進補習班任職,補習班消費糾紛也可望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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