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9日訊】(中央社台北9日電)依照1項法律草案的修正提案,臉書公司(Facebook Inc.)和谷歌公司(Google Inc.)可能在歐盟面對更嚴格的隱私規定,讓用戶可把資料轉移到競爭對手。
昨天針對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議規定所提的建議修正報告宣示,民眾必須掌握他們個資的控制權。
在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推動修法的德國綠黨(Green Party)政治人物阿布瑞克特(Jan Philipp Albrecht)表示,社群網路應該讓用戶可以把資料「從1個平台轉移到另1個」,而且免費得知業者究竟掌握他們什麼樣的細節。
歐盟資料保護組織將首度有權對業者開罰,若「蓄意或因疏忽」違反歐盟執委會提案中的規定,處分最重可達年度全球營收的2%。怎樣監督企業運用個資比較好,一直讓各地當局傷腦筋,在此同時,Google、臉書和其他網路公司都已遭遇全球主管機關的調查。
阿布瑞克特今天在布魯塞爾舉行的記者會上向媒體表示,資料保護是必須被捍衛的「基本權利」,所以「如果你要我的資料,就要經過我的同意才行」。他的提案將讓個人權利、資料處理本質,以及企業處理資料所負的責任「更加透明」。
歐盟隱私主管單位至今祭出最重的處分,是法國當局2011年針對Google未經授權就為街景(Street View)服務蒐集個資開罰的10萬歐元(13.1萬美元)。
歐洲總部設在愛爾蘭的臉書,因去年面部辨識功能引起的隱私風波,得受愛爾蘭資料保護當局的稽查,也導致這個社群網路一哥被迫刪除可辨識出用戶相片中臉孔的資料。挪威的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去年8月宣布,正在調查這項功能怎麼運作以及臉書儲存哪些資料。
臉書駐布魯塞爾歐盟政策部主管曼恩(Erika Mann)表示:「我們擔心,這份報告的有些看法不支持歐洲日益蓬勃的數位單一市場,以及無可避免具有全球化本質的網際網路創新現實。」
資料保護產業聯盟(ICDP)也批評這份報告。這個組織由15個產業協會組成,會員包含Google和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ICDP在電郵聲明稿中表示,阿布瑞克特的提案「錯失讓商業行為保護規定和有效隱私保護措施相調和的機會,這都是歐盟憲章下的基本權利」。(譯者:中央社尹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