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8日訊】(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7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設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上限,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立法院任何決議,行政部門都有遵守的義務。
立法院今天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且不得超過1.2個月,但台電、台水、中油及台糖等4家公司自100年度起生效。
針對經濟部所屬4家國營事業的績效獎金自100年度起就先提前適用,施顏祥晚間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時指出,不同部會之間國營事業有差別待遇,他直覺反應經濟部國營事業員工一定會覺得有委屈,這是可以想像的。
至於從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且不得超過1.2個月,施顏祥表示,有幾點還需考慮,包括政策因素算不算,假設立法院做任何決議,像是凍漲或補貼,這部分還需請立法院澄清。
此外,他還說,由於國營事業又分很多行業別,類型都不太一樣,不同行業別間要如何處理,可能還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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