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7日電)一名男子因土地問題,夥同兒子等人綁走前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等人。最高法院今天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男子判刑1年4月。
根據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曾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出租給一名洪姓女子,並委託一名鄭姓男子向申請土地建築執照。
蔡男因鄭男申請執照未果,以電話聯絡鄭男及前台南地方法院林姓法官,於民國99年11月2日上午到蔡男在台南市經營的公司協商。
不料,鄭男與兒子及林男到達後,卻遭蔡男指使兒子及數名黑衣人捆綁雙手,鄭男並遭到毆打,蔡男還要求鄭男簽立承諾書、本票等,並脅迫林男印指紋等。
鄭男等人被拘束約1小時後放走,向警方報案。
法院一審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1年10月,判處蔡男的兒子有期徒刑1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蔡姓父子後來與鄭姓父子和解,獲不追究,且蔡男的兒子是囿於人情聽從父命等,改判蔡男有期徒刑1年4月,判處蔡男的兒子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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