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17日電)岳姓男子去年間騎腳踏車闖入機車道,與騎機車的男大生碰撞,男大生身體癱瘓,台中地院判岳男賠新台幣1872萬元。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30歲岳姓男子去年7月1日騎腳踏車行經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應在慢車道靠右行駛,卻侵入南北向快車道,進入對向由南往北的機車優先車道。
判決書指出,20歲就讀大學外文系的鐘姓學生,當時騎機車沿中正路外側機車優先車道,沒有注意車前狀況,煞車不及,與岳姓男子的腳踏車發生碰撞,大學生倒地。
鐘姓大學生急性硬腦膜下血腫、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等,經手術治療後,導致雙側肢體偏癱,無法行走,需24小時專人照護。
判決書指出,岳男見狀,不僅沒將傷者送醫,還迅速逃離現場,已因傷害及遺棄罪遭判刑8月,目前服刑中。
法官認為,岳男違規進入機車道,明顯過失,要負7成過失責任。鐘男則因沒有注意前車狀況,須自負3成責任,判岳男須賠償187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本文網址: https://www.ntdtv.com/b5/2012/08/17/a749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