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5日電)監察院調查后豐大橋女子墜橋身亡案,認為偵查過程有違失,判決違反常理、離譜至極,相關單位有必要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陳姓女子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洪世緯被指協助友人王淇政,將被害人拋下橋,洪世緯被依共同殺人罪判12年6月,並於98年8月入獄服刑;監委馬以工、李復甸、余騰芳歷經年餘調查,提出300多頁報告,羅列疑點,指這疑似冤獄。
馬以工說,王淇政母親向監委陳情哭訴「江國慶已經死了,你們都要救他、給他清白,我兒子還活著」,「就算救不了我兒子,也要救洪世緯」,王母說洪世緯只是幫忙開車載兒子一程,卻無故被判刑。
馬以工說,監委多次履勘並用同樣護欄真人模擬發現,死者身上沾染的灰痕,不可能是一人抱胸、一人抱腳丟下橋而形成,有可能是死者曾跨坐欄杆,有可能是意外,也有其他可能,盼再審時,法官能考慮這點。
馬以工與余騰芳說,此案關鍵證人王清雲接受檢方訊問稱,聽到女子大喊救命,一名男子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繼續交往的話,就把妳放下來」,但監委現場夜間模擬後認為證人位置幾乎聽不到、也難以辨識橋上人影。
余騰芳說,案發後10分鐘,王清雲曾遇到2組制服員警,若真目擊殺人案,怎未在第一時間向警察報案?反隨著時間愈久,證詞竟愈清晰,不合常理。
李復甸說,此案無法彈劾法官,因「監院只能處理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沒有辦法處理公務員的笨」,監院只能就荒誕、不合常理部分,要求檢察總長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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